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抗字,105年度,11號
TNHV,105,重抗,11,201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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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針子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104年度補字第
8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依據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土地, 並非依據買賣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土地,核屬租賃權涉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以系爭土地之使用價值(即租賃 權之價額),而非以租賃物之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認 原裁定不當,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 有明文。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 定。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 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 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 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 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法院起訴,主張相對人有 違反土地租約情事,其終止租約後,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土 地,故依租賃契約、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 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 聲明:⒈被告(即相對人)吳針子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408.47平方公尺部分(以實測範圍 為準),返還原告(即抗告人,下同);並自起訴狀送達之 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 720元。⒉被告(即相對人)蔡鳶飛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74.45方公尺部分(以實測範圍為 準),返還原告;並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 ,按年給付原告536元。⒊被告(即相對人)林益軒、林益



用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871-1地號及 871-2地號土地(面積全部)返還原告;並自起訴狀送達之 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年共同給付原告268元。⒋被告 (即相對人)林益軒林益用林永裕林吉村林吉進林吉敏林鳳琴林鳳環林秀香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面積全部)返還原告;並自起訴狀送達 之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6,699元(見原審 南簡調字卷第3至6頁、補字卷第7至8頁)。依前揭說明,抗 告人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契約及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並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 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 ㈡原裁定以抗告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按各該土地最近一期之 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999,432元,而 土地公告現值係主管機關所屬地價評議委員會經調查地價動 態後,逐年評定之結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可作 為政府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應足為衡量土地價值之依 據,且實務上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在未特別送鑑定情形下 ,以起訴時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顯較趨近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為法院實務上 所採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8號、101年度台抗字 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抗告人附帶請求相對人給付相 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原裁定按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79,999,432元,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00 元,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㈢抗告意旨雖謂其係據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屬租賃權 涉訟,應以系爭土地之使用價值(即租賃權之價額),而非 以租賃物之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云云,惟依上開說明, 抗告人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契約及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並非純以租賃權為訴訟標 的,抗告意旨猶執本件標的價額應以租賃權之價額核定云云 ,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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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