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8號
TNHV,105,上,8,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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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水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燕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4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566,848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470.19+224.45+161.09+22.51平方公尺)×5,200
元/平方公尺=4,566,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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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