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役權登記請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34號
TNHV,104,再易,34,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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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34號
再 審 原告 吳彩瑛
      林卓金玉
      吳碧珍
      黃重欽
      黃重輝
      林秀玲
      蘇麗珍
      施陳素治
      張憲斌
      蔡玲娜
      黃建勳
      柯博元
      張李美月
      蔡麗美
      梅美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
再 審 被告 李彥融
訴訟代理人 陳冠伶
      李京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再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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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