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 審 原告 吳彩瑛 林卓金玉 吳碧珍 黃重欽 黃重輝 林秀玲 蘇麗珍 施陳素治 張憲斌 蔡玲娜 黃建勳 柯博元 張李美月 蔡麗美 梅美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再 審 被告 李彥融訴訟代理人 陳冠伶 李京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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