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二)字,104年度,13號
TNHV,104,上更(二),13,201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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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劉俊衢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
被上訴人  黃宇宁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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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