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湯文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主參加訴訟),其訴
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240萬元,應徵裁判費841,68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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