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5年度,11號
TCHV,105,抗,11,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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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間定
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3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狀固
江彗鈴律師為代理人,惟該抗告狀僅由江彗鈴律師自任為代理
人,並蓋江彗鈴律師之印文,並無抗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則其抗告是否合法,即有疑義,為補正該瑕疵,爰裁定抗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具提出抗告人委任江彗鈴律師為代理
人之委任狀,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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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