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上訴人 鴻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一0五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洪仲鴻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十五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卓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