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
訴 訟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 訴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
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 10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下列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主張:被上訴人與甲○○於民 國00年0月00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子女,嗣於104年3月17日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65、167號離婚等事件達 成訴訟上和解離婚成立。兩造為羽毛球社之球友,甲○○於 100年6月間陪同被上訴人參加羽毛球社聚餐,因而結識上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上訴人知悉甲○○為被上訴人之 配偶,卻於被上訴人與甲○○之婚姻存續期間,多次於被上 訴人不知情下至被上訴人之住處與甲○○通姦,上訴人與甲 ○○曾一同前往日本及泰國旅遊多日,期間同住一房。上訴 人甚至於 102年7月至8月間,至被上訴人住處對甲○○為強 制性交行為。上訴人前開行為業已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破壞被上訴人家庭生活之圓滿幸 福,使被上訴人苦心經營之婚姻因而破碎,被上訴人於婚姻 關係中遭逢此事,精神上所受打擊甚大,其痛苦難以言喻。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 3項等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 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40萬元本息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於60萬 元本息範圍內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其餘經駁回之80萬
元本息部分已告確定)。
二、上訴人之答辯:被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聊天紀錄,無法斷 論對話內容之真意,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與甲○○有通姦之 行為,被上訴人之前開主張純屬推論與臆測。又被上訴人告 訴上訴人妨害家庭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是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為 無理由。
三、原審法院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准許被上訴 人關於40萬元本息之請求,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 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為 部分之附帶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㈡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 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60萬元,並自10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帶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附帶 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上訴人與甲○○於00年0月00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子女 ,嗣於104年3月17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6 5、167號離婚等事件達成訴訟上和解離婚成立,其間之婚 姻關係自00年0月00日起存續至000年0月00日止。 (二)兩造為羽球社之球友,甲○○於100年6月間陪同被上訴人 參加羽毛球社聚餐,因而結識上訴人,上訴人知悉甲○○ 為被上訴人之配偶。
(三)上訴人於102年8月間與甲○○同往日本多日,上訴人在臺 中地院103年度婚字第65、167號離婚等事件 103年9月4日 言詞辯論期日證述與甲○○在日本8、9天都是住同一個房 間等語。另曾與甲○○同遊泰國。
(四)如附表所示之通訊內容,係上訴人與甲○○間之對話。 (五)被上訴人係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補習班老師,每月收入約 00,000元至00,000元,名下現無存款、不動產。上訴人為 大學畢業,目前在臺中○○○醫院擔任傳送之約聘僱人員 ,每月薪資約00,000元,名下財產如原審卷附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
五、本件之爭點:
(一)上訴人與甲○○間是否有男女間不正當之交往及通姦等行 為?
(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等 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
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三)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何?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與甲○○於00年0月00日結婚,婚後育有1 名子女等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度婚字第65、167號被上訴人與甲○○間離婚等事件 ,於000年0月00日達成訴訟上和解離婚成立,此有該和解 筆錄可證(見原審卷第157頁),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 上訴人與甲○○之婚姻關係自00年0月00日起存續至000年 0月00日止,洵可認定。又被上訴人主張甲○○於 100年6 月間陪同被上訴人參加羽毛球社聚餐,因而結識上訴人, 上訴人明知甲○○為被上訴人之配偶,竟於102年8月間與 甲○○一起前往日本多日,期間均同住一間房間,另曾與 甲○○同遊泰國等事實,均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被上訴 人此部分之主張,亦可信為真正。
(二)被上訴人另主張上訴人於 102年7至8月間曾對甲○○為強 制性交等事實,固提出上訴人與甲○○間如附表編號 8至 10所示通訊內容為證,然上訴人否認有對甲○○為強制性 交之行為。經查:
1、所謂強制性交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此觀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之規定自明。亦即強制性交係指行為 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任何 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性交之情形。查如附表編號 8 至10所示通訊內容,甲○○雖提及上訴人:「始亂終棄 」、「誘迫我跟你上床」、「你三番兩次不顧我的反對 ,強迫我跟你發生性行為」、「好幾次讓你得逞」、「 你常常強迫親吻我強迫要抱我甚至請放我當時我有好幾 次跟你說不要講的非常明確」、「從八月以後目前我就 有錄音檔長打八次以上你在我家強制要侵犯我的紀錄。 」、「每一次我都有明確的說請你不要這樣」、「請您 想一想當時你對我伸出魔爪的時候,你是怎麼承諾要好 好照顧我們的」等語。惟該內容僅為甲○○之片面指陳 ,尚難認上訴人確有符合強制性交要件之具體事實存在 ,是甲○○之前揭通訊內容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對甲○ ○有「強制性交」之事實。
2、甲○○係分別於 102年10月17日、18、25日傳送如附表 編號 8至10所示通訊內容,倘若其指陳遭上訴人強制性 交內容屬實,衡諸社會常情,甲○○應對上訴人非常痛 恨、厭惡或恐懼,至少應避之唯恐不及,然觀諸在如附
表編號 8至10前後之各次通訊內容,非但看不出甲○○ 對上訴人有何被害人之情緒,且其通訊內容甚至與男女 親密交往之情愛對話無異,例如,甲○○自102年10月4 日起有邀約上訴人與其約會(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通訊 內容);另在同年10月16日主動要求上訴人至其家中為 其撿拾掉落於床下之手機(如附表編號6所示通訊內容) ;在 102年10月17日當日甚至有責怪上訴人並未辦理離 婚或質疑上訴人為何揚言要結束兩人之關係(如附表編 號7所示通訊內容),益見甲○○片面傳送如附表編號8 至10所示通訊內容,是否屬實,顯有重大可疑。況被上 訴人以同一事實對上訴人提出涉犯對甲○○強制性交罪 嫌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 署)104年度偵字第 42號案件受理偵查,甲○○以證人 身分具結證稱:我跟先生分居很久,102年9月開始談離 婚,我先生與乙○○本來是球友,後來有結怨,當時我 們在談離婚,我先生知道我想要小孩,要我幫他將乙○ ○定罪,要讓小孩歸我,所以我就在LINE上發了一長串 事情給他,可是乙○○沒有做任何反應,我先生要我在 訊息講到性侵的字眼,如果他再沒有回應,就表示默認 ,後來我先生侵入我住處,拿走我的IPAD,實際上我與 乙○○沒有發生過性行為,沒有通姦或強制性交的行為 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42號卷第22頁),是 甲○○已明確證述上訴人對其並無強制性交之事實。被 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確有對甲○○ 強制性交,且上訴人被訴強制性交一案,亦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認不能證明上訴人犯罪而為不起訴確定在案,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見原審卷第194頁),並經本院 調取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誤。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 ,即不足採信。
(三)被上訴人另主張上訴人與甲○○有男女間不正當之交往及 通姦行為,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通訊內容為證。經查: 1、上訴人已自認其與甲○○間確有如附表所示之通訊內容 ,觀諸該表編號1至7、16至19所示通訊內容,有諸多男 女間談情說愛之親暱言詞,且其間兩人多次約定上訴人 趁被上訴人不在家時,儘量以避人耳目之方式,進入被 上訴人家中與甲○○約會或至他處約會等情節。再者, 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與甲○○間之離婚事件審理中證述: 我曾與甲○○單獨去日本,去日本時,我是一個人睡, 是同一個房間,但是兩張床,兩人各睡各的床,日本去 了8、9天,沒有發生性關係;甲○○跟她的朋友去泰國
,我是跟著去的,我一個人睡,甲○○和她的朋友一起 睡,去日本的錢是上訴人出的等語,此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3年度婚字第 65、167號離婚事件103年9月4日言 詞辯論可憑(見原審卷第54頁背面至55頁)。上訴人前 揭證詞,固雖無法認定上訴人與甲○○於同行日本、泰 國之期間確有發生性行為,惟上訴人與甲○○兩人均有 配偶,竟在日本逾一週期間均同住一房,不論是否分床 而睡,均已逾越社會一般人認知有配偶之人與異性朋友 間正當友誼之界限,且上訴人亦未合理交待及證明其二 人同住一房之正當理由,堪認上訴人與甲○○前揭男女 親密交往之行為,已足使身為配偶之被上訴人心生極大 的悲痛、沮喪、難堪、羞辱,製造並加深被上訴人與甲 ○○婚姻關係之裂痕,已達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 ,對於婚姻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 ,其情節確屬重大。
2、被上訴人另主張上訴人與甲○○間有多次通姦之行為, 為上訴人所否認,甲○○於上開刑事偵查案件亦否認其 事。惟如附表編號 8至10所示通訊內容,甲○○稱:當 初承諾要一直照顧我誘迫我跟你上床,得到你要的之後 ,馬上改口說養不起我,逼我直接滾開,你這樣做對嗎 ?等語;上訴人僅回應:謝謝你讓我清醒。另甲○○在 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通訊內容,雖無法證明上訴人有對 其強制性交,惟其既稱:‧‧‧我跟你發生性行為‧‧ ‧在你得到我的身體之後,我都沒有跟你要精神上的補 償,我只希望你能想像我的處境,你所要的我都毫不保 留的給你了,你還要把我逼到絕境嗎?‧‧‧你有想過 要給我遮羞費嗎?還是要我直接跟你的父母親和你的妻 子討錢呢?‧‧‧請您想一想當時你對我伸出魔爪的時 候,你是怎麼承諾要好好照顧我們的,過去的錯誤被你 對待,你要怎麼彌補我的損失呢?等語;上訴人則回應 :「喜歡一個人不會變」、「只是超出我的能力所及」 、「女人不要拿身體來當籌碼」。則不論上訴人與甲○ ○間是否真有發生通相姦之性行為,上開通訊之對話內 容,客觀上顯已侵犯婚姻忠誠之倫理價值甚鉅,就身為 甲○○配偶之被上訴人而言,其身心已產生之悲痛、沮 喪、難堪、羞辱等傷害之程度,同屬極為重大,不因上 訴人之辯詞真否而有差異。是上訴人此項行為,亦達侵 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生活應享有圓滿安 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且其情節確屬重大。 (四)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等
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 神慰撫金),為有理由: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 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 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 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是明知他方有配偶, 仍為男女情愛之親密交往,共同出國旅遊並同睡一房, 復有相互逾越一般交往之親密通訊內容,當係共同破壞 他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因故意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亦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 於他人,且所不法侵害者係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對他方之配偶負 損害賠償責任。
2、上訴人明知甲○○為被上訴人之配偶,竟於被上訴人與 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期與甲○○發展男女情愛 之親密交往,共同出國旅遊並同睡一房,復有相互逾越 一般交往之親密通訊內容,其行為已足以破壞被上訴人 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使被上訴人感到極大的悲 痛、沮喪、難堪及羞辱,其配偶身分法益因而受有損害 ,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應達難以言喻,情節核屬重大, 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又慰藉 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等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爰審酌被上訴人係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補習班老師, 月收入約0至0萬元,名下現無存款、不動產等情;上訴 人為大學畢業,目前在臺中○○○醫院擔任傳送之約聘 僱人員,月薪約0萬元(見原審卷第175頁背面)。另依 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原審卷 證物袋),被上訴人財產總額65,510元、101年所得總額 872,811元、102年所得總額20,370元;上訴人財產總額
16,376,448元、101年所得總額 677,394元、102年所得 總額 102,109元。又兩造為球友,本即相互熟識,上訴 人竟趁機與被上訴人之配偶甲○○為上開不正當男女情 愛之親密交往,此與單因陌生第三人之介入破壞婚姻, 對被上訴人所造成精神痛苦之程度,當更為巨大,本院 因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慰撫金以7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 圍之請求,即屬過高,尚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給付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月22日( 見原審卷第7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審法院就 其中40萬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依上訴人之聲請,宣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求為廢棄 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法院就其餘30萬元本息 部分,為附帶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附帶上訴意 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 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附帶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 ,原審法院為其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附帶上訴人就此部分之附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上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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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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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 期│通 訊 內 容│證 據 出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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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9月25日 │歌星(│「Baby」、「Baby」、「Baby」、「好│被上訴人所提│
│ │ │指上訴│愛妳」 │通訊軟體WeCh│
│ │ │人,下│ │at錄音譯文(│
│ │ │同) │ │原審卷第31頁│
│ │ │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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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0月4日 │甲○○│「你下午的時候是都沒有辦法離開你老│被上訴人所提│
│ │ │ │婆嗎?如果4點到4點半之間,這個時間│通訊軟體WeCh│
│ │ │ │留給我好不好?讓我聽聽你的聲音,如│at錄音譯文(│
│ │ │ │果可以避掉管理員,你就趕快從後門進│原審卷第39頁│
│ │ │ │來,記得一定要帶帽子來歐,出發前要│) │
│ │ │ │找一個比較適合的帽子,然後從後面的│ │
│ │ │ │垃圾場進來,好不好?」 │ │
│ │ │歌星 │「BABY只要八點之前我有空我都會跑進│ │
│ │ │ │去找妳歐。我要抱抱,我要抱著妳都不│ │
│ │ │ │放,BABY我不要這樣子。把燈關一關去│ │
│ │ │ │睡覺,他就不知道裡面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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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10月11日 │甲○○│「爸比」、「週日下午學生沒空」、「│被上訴人所提│
│ │ │ │可以拜託你來一下嗎」、「只要一小時│通訊軟體Line│
│ │ │ │哦」、「我去7/11載你過來我家好了」│列印內容(原│
│ │ │ │、「晚上我可能不能過去了」、「可以│審卷第7頁) │
│ │ │ │嗎」 │ │
│ │ │紅歌星│「知道了」、「去妳家」、「幾點」、│ │
│ │ │(指上│「到7/11等妳」、「不然我們去世紀凱│ │
│ │ │訴人,│悅見面也可以」、「看妳」、「明天我│ │
│ │ │下同)│要怎麼進大門」、「是我自己走進去嗎│ │
│ │ │ │如果遇到管理員怎麼辦」、「還是五點│ │
│ │ │ │妳到7/12載我」、「想好再跟我講清楚│ │
│ │ │ │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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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10月12日 │甲○○│「晚上五點半在囉林小館(2 樓)比較│同上(原審卷│
│ │ │ │不會被看到」 │第8頁) │
│ │ │紅歌星│「收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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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10月13日 │紅歌星│「晚上可以去找妳嗎」、「三天不能看│同上(原審卷│
│ │ │ │到妳會很想妳」 │第8頁) │
│ │ │甲○○│「可以早一點嗎。我們一起去吃一點簡│ │
│ │ │ │單的東西」 │ │
│ │ │紅歌星│「三天不趴趴走喔」、「要想我喔」、│ │
│ │ │ │、「每天都會想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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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10月16日 │甲○○│「你今天晚上可以過來幫我撿起來嗎」│同上(原審卷│
│ │ │ │、「昨天手機掉到床下面我見不起來」│第 9至10頁)│
│ │ │ │「明天好嗎」 │ │
│ │ │紅歌星│「明天要一起吃晚餐嗎」、「這次會鬧│ │
│ │ │甲○○│得那麼大我覺得我們兩個都要一起面對│ │
│ │ │ │。你怎麼可以遇到問題就就這樣。上一│ │
│ │ │ │次你是將之對我你遇到我們有問題你就│ │
│ │ │ │躲起來」、「我這邊出了那多問題我還│ │
│ │ │ │不是都跟你一起面對」、「這就你所謂│ │
│ │ │ │的真愛。先看看我這這段辦理離婚時間│ │
│ │ │ │是怎麼樣對你的好嗎」、「你不是一直│ │
│ │ │ │在找一個時間點跟你太太提起我們要在│ │
│ │ │ │一起的事情嗎」、「難道這不是一個最│ │
│ │ │ │好的時間點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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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10月17日 │紅歌星│「妳讓我喜歡你」、「你讓我愛上你」│同上(原審卷│
│ │ │甲○○│「我想你知道」、「你對我的所謂的 │第10頁背面至│
│ │ │ │愛」、「根本就是不在乎我的死活」、│11頁) │
│ │ │ │「我跟你求救了那麼久」 │ │
│ │ │紅歌星│「妳去找一個可以養你的人」、「我養│ │
│ │ │ │不起妳」、「在走下去兩個都痛苦」 │ │
│ │ │甲○○│「半年前我說我要離婚了,你說找時間│ │
│ │ │ │跟你老婆攤牌。後來也是一場空。你又│ │
│ │ │ │說時間還沒到」、「每次你那邊出了問│ │
│ │ │ │題你第一個反應一個就先怪罪我。甚至│ │
│ │ │ │揚言要總結我們的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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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10月17日 │甲○○│「你是個是亂終棄的人。一定會得到報│被上訴人所提│
│ │ │ │應的」 │通訊軟體Line│
│ │ │紅歌星│「謝謝你的誇獎」 │列印內容(原│
│ │ │ │ │審卷第11頁背│
│ │ │ │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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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10月18日 │甲○○│「當初承諾要一直照顧我誘迫我跟你上│同上 │
│ │ │ │床。得到你要的之後。馬上改口說養不│ │
│ │ │ │起我。逼我直接滾開。你這樣做對嗎」│ │
│ │ │紅歌星│「謝謝你讓我清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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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0月25日 │甲○○│「你三番兩次不顧我的反對。強迫我跟│被上訴人所提│
│ │ │ │你發生性行為」、「好幾次讓你得逞。│通訊軟體WeCh│
│ │ │ │在你得到我的身體之後。我都沒有跟你│at列印內容(│
│ │ │ │要精神上的補償」、「我只希望你能想│原審卷第33頁│
│ │ │ │像我的處境」、「你所要的我都毫不保│背面至35頁)│
│ │ │ │留的給你了。你還要把我逼到絕境嗎」│ │
│ │ │ │、「你常常強迫親吻我強迫要抱我甚至│ │
│ │ │ │請放我當時我有好幾次跟你說不要講的│ │
│ │ │ │非常明確」、「從八月以後目前我就有│ │
│ │ │ │錄音檔長打八次以上你在我家強制要侵│ │
│ │ │ │犯我的紀錄。」、「每一次我都有明確│ │
│ │ │ │的說請你不要這樣」、「你有想過要給│ │
│ │ │ │我遮羞費嗎」、「還是要我直接跟你的│ │
│ │ │ │父母親和你的妻子討錢呢」、「我已經│ │
│ │ │ │快要養不起這個年幼的小孩了」、「請│ │
│ │ │ │您想一想當時你對我伸出魔爪的時候,│ │
│ │ │ │你是怎麼承諾要好好照顧我們的」、「│ │
│ │ │ │過去的錯誤被你對待,你要怎麼彌補布│ │
│ │ │ │我的損失呢」 │ │
│ │ │歌星 │「喜歡一個人不會變」、「只是超出我│ │
│ │ │ │的能力所及」、「女人不要拿身體來當│ │
│ │ │ │籌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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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1月11日 │紅歌星│「他叫我出庭作證說為什麼跟妳出去,│被上訴人所提│
│ │ │ │妳沒讓他說,去證明妳說謊,因為我跟│通訊軟體Line│
│ │ │ │他說我跟妳出去你應該知道,他說從來│列印內容(原│
│ │ │ │不知道,叫我打電話去問你」、「他想│審卷第12頁背│
│ │ │ │把事情鬧大」 │面) │
│ │ │甲○○│「我跟他說從來沒跟你單獨出去,事實│ │
│ │ │ │就是如此,你為什麼要騙我你說你只承│ │
│ │ │ │認第一次團體一起出去,可是你卻跟他│ │
│ │ │ │說常常單獨跟我出去,你這樣不是在做│ │
│ │ │ │假證據在誣陷我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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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1月12日 │甲○○│「現在他擁有你在電話中大方有私下跟│同上(原審卷│
│ │ │ │我出去玩好幾次跟我出國的錄音他的那│第13頁) │
│ │ │ │段錄音足以傷害我和你,你的軟弱怕事│ │
│ │ │ │膽怯無能,加上愛玩自私害死了所有的│ │
│ │ │ │人。也讓三個家庭破碎,請給我一個交│ │
│ │ │ │代,我非常非常的恨你這樣子」 │ │
│ │ │紅歌星│「我沒說出國的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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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1月14日 │紅歌星│「還有就是問我有沒合妳出去」、「我│同上(原審卷│
│ │ │ │說有,可是我認知是第一次出去,才說│第13頁背面)│
│ │ │ │有」、「你可以告訴那一段錄音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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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1月16日 │紅歌星│「相互討論在做」、「凡事想好在做」│同上(原審卷│
│ │ │ │、「把妳想到的先傳給我」 │第14頁) │
│ │ │甲○○│「我只有中午有空希望你能挪出時間來│ │
│ │ │ │」 │ │
│ │ │紅歌星│「我們現在不能見面」、「相信我」、│ │
│ │ │ │「不管他跟妳說什麼請讓我知道好嗎」│ │
│ │ │ │、「妳先保護好自己好嗎」、「妳要怎│ │
│ │ │ │麼做我會配合,不能配合我會告訴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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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2月1日 │紅歌星│「我想去找他麻煩」、「去找他會不會│同上(原審卷│
│ │ │ │影響妳的官司」 │第15頁) │
│ │ │甲○○│「官司結束了正在跟判決,你要做的事│ │
│ │ │ │情自己小心就好」 │ │
│ │ │紅歌星│「我會讓他兩個月睡不好」、「很早就│ │
│ │ │ │要去找他了,就怕影響到妳」、「會去│ │
│ │ │ │找他泡茶」、「最後他要伴一桌請我和│ │
│ │ │ │記小姐」、「跟我們兩個道歉」、「 │ │
│ │ │ │可是我要他寫一張道歉書我才要放過他│ │
│ │ │ │ 」、「最後就是我會找我朋友去補習 │ │
│ │ │ │ 班找他泡茶」、「我要看看他的臉會 │ │
│ │ │ │ 變成怎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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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2月23日 │紅歌星│「現在的我只是會想妳」、「心思是每│同上(原審卷│
│ │ │ │天期待和想著如何去找妳」、「可是在│第17頁背面)│
│ │ │ │幾次出國和每次出去吃喝玩樂當中,我│ │
│ │ │ │ 以慢慢的身揹負債,還樂在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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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月3日 │紅歌星│「妳是我生活的一部分,也是我每天要│同上(原審卷│
│ │ │ │對妳說我在做什麼,我在那裡,好向都│第20頁背面)│
│ │ │ │要向妳報告」、「沒有妳我的人生好像│ │
│ │ │ │黑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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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月20日 │紅歌星│「明天晚上去找妳喔」、「洗香香等我│同上(原審卷│
│ │ │ │」。「漂亮,Baby預約星期三下午到晚│第26頁) │
│ │ │ │上的時間」、「明天晚上如果早一點回│ │
│ │ │ │來會早一點去找妳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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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月22日 │紅歌星│「約 5點在妳家」、「買去家裡吃比較│同上(原審卷│
│ │ │ │好聊天」 │第27頁背面)│
│ │ │甲○○│「晚上你去羅琳包三個菜上我家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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