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黃滿紅 黃基三 黃隆豐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信介視同上訴人 黃慶昌 黃得榮 黃得晉 黃 咸 黃木草 鄭棋謀 黃拱護 黃義峰 許丕模 許如瑩 黃瑞祿 林珏岑 黃桂香(即黃奇模之承受訴訟人) 黃共和 黃哲雄 謝美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信介被 上 訴人 黃秉忠 黃秉文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朝柷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3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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