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3年度,308號
TCHV,103,上,308,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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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黃滿紅
      黃基三
      黃隆豐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信介
視同上訴人 黃慶昌
      黃得榮
      黃得晉
      黃 咸
      黃木草
      鄭棋謀
      黃拱護
      黃義峰
      許丕模
      許如瑩
      黃瑞祿
      林珏岑
      黃桂香(即黃奇模之承受訴訟人)
      黃共和 
      黃哲雄
      謝美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信介
被 上 訴人 黃秉忠
      黃秉文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朝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3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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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