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五八號
上 訴 人 正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鴛鴦
送達代收人 董惠彬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一五五巷一一七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 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十二庭
~B1 審判長法 官
~B2 法 官
~B3 法 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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