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9年度,658號
TPHV,89,上,658,2000121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五八號
   上 訴 人 正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鴛鴦
               送達代收人 董惠彬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一五五巷一一七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 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十二庭
~B1 審判長法 官
~B2 法 官
~B3 法 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慶霽

1/1頁


參考資料
正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