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成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成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成毅因如附表所示4罪,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 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犯罪日 期雖在上開法律修正施行之前,但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 有關此部分規定並未修正,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 定,合先敘明。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凃成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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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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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2年 │
├────────┼──────────┼──────────┼──────────┤
│犯 罪 日 期│101.09.10-101.09.16 │101.09.21-101.09.24 │102.01.23-102.01.24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0286、21401、2265│第20286、21401、2265│第2819號 │
│ │2號 │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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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39號 │102年度訴字第239號 │102年度訴字第115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06.20 │102.06.20 │103.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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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39號 │102年度訴字第239號 │102年度訴字第115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09.12 │102.09.12 │103.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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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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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定刑有期徒刑4年2月)│第10662號 │第12711號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
│ │第10662號(本署103年│ │ │
│ │執更字第380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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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凃成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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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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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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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07.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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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881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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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3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08.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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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387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11.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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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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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 │第16200號 │ │ │
│ │刑期屆滿日117年8月2 │ │ │
│ │日(繩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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