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志文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志文(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 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於 104年10月29 日執行羈押。
二、被告於104年11月5日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業自 104年12月4日起,借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另案有期徒刑9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72頁),故自斯時起被告即非由本 院羈押,因而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張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