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494號
TCHM,104,上訴,1494,2016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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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祐
選任辯護人 楊曉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
09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04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己○○明知友人乙○○(綽號「阿浪」所涉詐欺取財、恐嚇 取財等罪嫌,由原審另行審理)係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犯罪 集團之成員,竟為圖獲取不法利益,經乙○○引介加入該犯 罪集團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乙○○乃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予己○○,交代己○○等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人定勝天」(又名張小峰)之成年男子以該行動電話聯 絡通知領取包裹,再依綽號「人定勝天」之成年男子指示持 包裹內之人頭帳戶金融卡至各便利商店內之ATM自動櫃員機 提領贓款,並約定己○○可分得各該提領金額之百分之1.5 為報酬。己○○即與乙○○、綽號「人定勝天」之成年男子 及該集團所屬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 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先由該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6.、8. 至24.所載之時間撥打電話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2 4.所載之天○○、戌○○、申○○、巳○○、玄○○、卯○ ○、亥○○、辰○○、丑○○、未○○、壬○○、丁○○、 丙○○、甲○○、寅○○、癸○○、戊○○、地○○、午○ ○、庚○○、酉○○、宙○○、宇○○等23人,以附表一編 號1.至6.、8.至24.所載之犯罪方法向其等行騙,致其等各 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24. 所載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至6.、8.至24.所載之人頭帳戶 內 (人頭帳戶申請人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由檢察 官另行偵辦);於附表一編號7.所載之時間撥打電話予如附 表一編號7.所載之辛○○,以附表一編號7.所載之犯罪方法 向辛○○恫嚇,致辛○○心生畏懼,因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7.所載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7.所載之人頭帳戶內 (人 頭帳戶申請人涉犯幫助恐嚇取財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 辦),再由己○○依綽號「人定勝天」之成年男子指示,持 上開所領取包裹內之人頭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不特定便利



商店內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各該人頭帳戶內之款項(附表一 編號4.巳○○、附表一編號14.丙○○所匯款項,尚未經提 領),並於提領後至約定之臺中市烏日區「橘子發條」網咖 店內,將提領所得贓款交予乙○○,乙○○再將款項交給與 其等亦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宇哥」之成年男子,及交付己○○可分得之報酬。二、嗣經警於民國103年12月2日上午9時20分許,持原審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街00號16樓之5查獲己○○, 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乙○○交予己○○供其與該犯罪 集團成員聯絡本案犯罪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如附表二編號 2.所示己○○所有用以與該犯罪集團成員聯繫本案犯罪所用 之行動電話1支,及在己○○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該犯罪集團成員 所交付供己○○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6.所載詐騙所得款項之 人頭帳戶金融卡等物。
三、案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12.、13.、17.至19.、 21.、23.所示之天○○、戌○○、申○○、巳○○、玄○○ 、辛○○、亥○○、辰○○、壬○○、丁○○、癸○○、戊 ○○、地○○、庚○○、宙○○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移請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並無不法之情事,認為適當,自得採為認定本案 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己○○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8至13頁、第10 4至105頁、第141至142頁、第166頁背面、原審卷第10至12 頁、第72頁、第153頁背面、本院卷第149至第153頁背面) ,與證人即共犯乙○○於偵訊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16 5至166頁)、證人廖嘉斌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1 6至20頁)、證人胡玉婷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12 8至129頁)、證人王彥驊於偵訊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 166頁背面至第167頁)所述情節互核大致相符。 ㈡又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證人天○○、戌○○、申○○、



巳○○、玄○○、卯○○、辛○○、亥○○、辰○○、丑○ ○、未○○、壬○○、丁○○、丙○○、甲○○、寅○○、 癸○○、戊○○、地○○、午○○、庚○○、酉○○、宙○ ○、宇○○,於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時間分別因接獲 本案犯罪集團成員之電話,誤信該集團成員在電話中所述或 遭恐嚇,分別依電話中之指示,匯款至該集團成員指定如附 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分別據證人天○ ○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63至64頁)、證人戌○ ○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85至86頁)、證人申○ ○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66頁背面至第67頁)、 證人巳○○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51頁背面至第 53頁)、證人玄○○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70頁 背面至第71頁)、證人卯○○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 ㈠第81至82頁)、證人辛○○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 ㈡第60至62頁)、證人亥○○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 ㈡第119至122頁)、證人辰○○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號 卷㈡第150至153頁)、證人丑○○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9 號卷㈡第201至202頁)、證人未○○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2 9號卷㈡第206至208頁)、證人壬○○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4 29號卷㈡第157至158頁)、證人丁○○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0 429號卷㈡第233至234頁)、證人丙○○於警詢時(見偵字第3 0429號卷㈡第162至164頁)、證人甲○○於警詢時(見偵字第 30429號卷㈡第137至139頁)、證人寅○○於警詢時(見偵字 第30429號卷㈡第242至243頁)、證人癸○○於警詢時(見偵 字第30429號卷㈡第212至215頁)、證人戊○○於警詢時(見 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48至250頁)、證人地○○於警詢時(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59至262頁)、證人午○○於警詢時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72至273頁)、證人庚○○於警詢 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91頁)、證人酉○○於警詢時(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309至310頁)、證人宙○○於警詢時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78至180頁)、證人宇○○於警詢 時(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87至189頁)證述綦詳,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
㈢此外,本案復有下述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1.被告指認乙○○、王彥驊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14至15頁) 。
2.證人廖嘉斌指認被告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證照片 紀錄表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6至17頁)。 3.證人廖嘉斌提供之被告臉書帳號網頁列印資料2張(見偵字



第30429號卷㈠第24至25頁)。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張 (見偵字第30429 號卷㈡第18頁)。
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搜字第2360號搜索票影本1張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26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27至29頁、第31至32頁)、查 扣物品照片3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46至47頁)。 7.附表一編號1.部分:證人天○○提出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61頁)、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豐中分行103年12月22日合金豐中字第000 0000000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 雨軒)之綜合印鑑卡及自103年6月1日起迄103年12月10日 止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6 5至68頁)。
8.附表一編號2.部分:證人戌○○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89頁)、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豐中分行103年12月22日合金豐中字第0000000 000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雨軒) 綜合印鑑卡及103年6月1日起迄103年12月10日止之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65至68頁)。 9.附表一編號3.部分:證人申○○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㈠第66頁)、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豐中分行103年12月22日合金豐中字第000000000 0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雨軒)綜 合印鑑卡及103年6月1日起迄103年12月10日止之歷史交易 明細查詢結果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65至68頁)。 10.附表一編號4.部分:證人巳○○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58頁背面)、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豐中分行103年12月22日合金豐中字第000 0000000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羅 雨軒)綜合印鑑卡及103年6月1日起迄103年12月10日止之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65至6 8頁)。
11.附表一編號5.部分:證人玄○○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 2張及台新銀行網路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影本1張(見偵字第3 0429號卷㈠第74至7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中分行103 年12月22日合金豐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雨軒)綜合印鑑卡及103年6月1 日起迄103年12月10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 (見



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65至68頁)。
12.附表一編號6.部分:證人卯○○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80頁)、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豐中分行103年12月22日合金豐中字第0000000 000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雨軒) 之綜合印鑑卡及103年6月1日起迄103年12月10日止之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65至68頁) 。
13.附表一編號7.部分:證人辛○○提出之新光銀行匯款申請 書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64頁背面)、被告於10 3年9月15日在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瑞彬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商店ATM自動 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見偵字第3 0429號卷㈠第35至37頁、卷㈡第69至74頁)、三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30日三信銀業字第00000000號函 檢送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嘉斌)帳戶之客戶基 本資料及103年6月1日起迄103年9月26日止之活期性存款 明細分類帳查詢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57至59頁)。 14.附表一編號8.部分:證人亥○○提出之黃翊淳臺灣土地銀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份及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25至126頁)、被 告於103年9月24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 金南門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4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35至136頁)、臺灣銀行新 明分行103年12月24日新明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俊偉)之開戶人基本資 料及自103年9月1日迄今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 (見 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13至118頁)。 15.附表一編號9.部分:證人辰○○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54頁 )、被告於103年9月2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 超商臺中金獅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4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55至156頁)、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7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 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宏)之儲金帳 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見偵字第30429號卷 ㈡第147至149頁)。
16.附表一編號10.部分:證人丑○○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03 頁)、被告於103年9月4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萊爾富超商臺中中屯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39頁、卷㈡ 第204至20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 月1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姓名:葉啟生)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 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匯入匯款備查簿各 1份、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丑○○)之客戶基 本資料、印鑑卡、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 金交易各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93至200頁、第331 至337頁)。
17.附表一編號11.部分:證人未○○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匯 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張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09頁)、 被告於103年9月3日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 商臺中田心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4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10至211頁)、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6日中信銀字第00000 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姓名:葉 啟生)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 料-財金交易、匯入匯款備查簿各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 ㈡第193至200頁)。
18.附表一編號12.部分:證人壬○○提出之存摺影本1張 (見 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59頁)、被告於103年9月26日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獅店ATM自動櫃員 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見偵字第30429 號卷㈡第160至16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 17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陳柏宏)之儲金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47至149頁)。 19.附表一編號13.部分:被告於103年9月1日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東園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 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41 頁、卷㈡第235至236頁)、華泰商業銀行103年12月29日(1 03)華泰總中壢字第60353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吳聲鋒)之存款戶約定書、客戶基本資料、客 戶對帳單各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23至232頁)。 20.附表一編號14.部分:證人丙○○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65 頁)、被告於103年9月2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 家超商臺中金獅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4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66至167頁)、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7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宏)之儲金 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見偵字第30429號 卷㈡第147至149頁)。
21.附表一編號15.部分:證人甲○○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 摺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40頁)、被告於103年 9月24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南門店A 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見偵 字第30429號卷㈠第40頁、卷㈡第145至146頁)、臺灣銀行 新明分行103年12月24日新明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 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俊偉)之開戶人基本 資料及自103年9月1日迄今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 (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13至118頁)。 22.附表一編號16.部分:證人寅○○提出之玉山銀行匯款回 條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44頁)、被告於103年 9月29日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 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 (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38頁、卷㈡第245至246頁)、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7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 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禎)之客戶基本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39 至241頁)。
23.附表一編號17.部分:證人癸○○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20 頁)、被告於103年9月4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萊爾富超商臺中中屯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21至222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6日中信銀 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姓名:葉啟生)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 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匯入匯款備查簿各1份(見偵字第 30429號卷㈡第193至200頁)。
24.附表一編號18.部分:證人戊○○提出之新光銀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51頁)、被告於103 年10月21日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隆店 、103年10月22日在臺中市○區○○街0段0號全家超商臺 中金大慶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12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52至257頁)。 25.附表一編號19.部分:證人地○○提供之臺新銀行、渣打 銀行、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5張(見偵字第3042



9號卷㈡第263、265至266頁)、被告於103年11月9日在臺 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興大店、103年11月10 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正氣店ATM自 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見偵字第 30429號卷㈡第267至27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月9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存簿儲金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宗哲)之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133至136頁)。 26.附表一編號20.部分:證人午○○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76頁)、 被告於103年11月7日至9日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 家超商大里新捷勝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 商臺中鑫華店、臺中市○區○○路0段0號1樓全家超商臺 中醫院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樹仔腳郵局、 臺中市○區○○街0段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大慶店ATM自動 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見偵字第3 0429號卷㈡第277至286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 1月9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宗哲)之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133至136頁)。 27.附表一編號21.部分:證人庚○○提出之郵局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93頁)、被 告於103年10月29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 中金和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4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94至295頁)、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7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張雪芬)之儲金人紀要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87至29 0頁)。
28.附表一編號22.部分:證人酉○○提出之永豐商業銀行岡 山分行帳戶往來明細(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311頁)、被 告於103年9月15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 興大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312至313頁)、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柏中)之存 款往來項目申請書、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客戶資料 整合查詢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96至308頁)。 29.附表一編號23.部分:證人宙○○提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本1張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81至183頁)、被告於103 年9月26日在臺中市○區○○街0段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大 慶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84至185頁)、臺灣銀行新竹分 行103年12月27日新竹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宏)之客戶開戶資料及自10 3年6月1日起迄103年12月26日止之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 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68至177頁)。 30.附表一編號24.部分:證人宇○○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90 頁)、被告於103年9月26日在臺中市○區○○街0段0號全 家超商臺中金大慶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4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91至192頁)、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103年12月27日新竹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宏)之客戶 開戶資料及自103年6月1日起迄103年12月26日止之存款存 摺歷史明細查詢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68至177頁) 。
㈣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 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 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 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 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 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 例、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共同之行 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 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詐騙、恐 嚇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收 購取得指定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恐 嚇、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提領詐騙或恐嚇所得款項分贓等



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 案依被告所述,其所參與之犯罪集團,各階段均需有人分工 ,方能遂行該集團詐欺、恐嚇之犯罪目的,被告參與本案犯 罪集團擔任車手提領犯罪所得贓款,顯係在共同犯意聯絡下 ,與集團中負責撥打電話之成員、收購人頭帳戶之成員等成 年共犯,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 ,以達共同詐欺、恐嚇取財目的,其既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 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 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與集團內成員間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 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 之罪名。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8.至24.所載各次詐 欺取財犯行、附表一編號7.所載恐嚇取財犯行,與共犯乙○ ○、綽號「人定勝天」、「宇哥」之成年男子及其等所屬犯 罪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均論以共同正犯。
㈤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24.所示詐 欺取財犯行、附表一編號7.所示恐嚇取財犯行,均堪認定, 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8.至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7.所 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㈡被告就其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期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6.、8. 至24.所載詐欺取財犯行、附表一編號7.所載恐嚇取財犯行 ,與共犯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人定勝天」、「 宇哥」之成年男子及其等所屬犯罪集團其餘不詳成年成員間 ,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及其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4.、15.、17. 、19.、24.所載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分別係基於同一詐欺取 財之犯意,為完成各次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 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此部分所列各該被 害人受騙後之接續匯款,各自侵犯同一被害人之法益,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又附表編號 17.部分,檢察官雖僅起訴證人癸○○匯款新臺幣(下同)27, 123元部分,惟證人癸○○受詐騙後,於103年9月4日晚間10 時6分並有以自動櫃員機存款功能存款29,000元至該集團所 指定之人頭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戶名:葉啟生),此經證人癸○○於警詢時 證述明確,並有上揭證人癸○○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22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6日中信銀字第0 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姓名: 葉啟生)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㈡第197頁 )在卷可稽,此部分因與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24.所載詐欺取財 犯行、附表一編號7.所載恐嚇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異,且被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㈤附表一編號4.部分,依卷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中分行103 年12月22日合金豐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戶名:羅雨軒)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 字第30429號卷㈡第67至68頁),證人巳○○於103年11月23 日因受詐騙匯款12,101元至該人頭帳戶後,該筆款項雖尚未 領出;附表一編號14.部分,依卷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03年12月17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戶名:陳柏宏)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304 29號卷㈡第149頁),證人丙○○於103年9月26日因受詐騙匯 款4,930元、2103元至該人頭帳戶後,該帳戶雖即因交易異 常列為警示帳戶,匯入之款項均經圈存抵銷;然金融帳戶具 提存款、匯款等多項功能,持有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金融卡密碼者,就該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即得為提取、轉匯等 處分,允無疑義,而證人巳○○、丙○○所匯上揭款項,已 分別進入上開人頭帳戶內,且附表一編號4.部分,證人巳○ ○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雨 軒)金融卡,於103年11月23日確由被告持有,且已持之提領 如附表一編號1.至3.、5.、6.所載詐騙所得金額;另附表一 編號14.部分,證人丙○○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0號、戶名:陳柏宏)金融卡,於103年9月26日確由 被告持有,且已持之提領如附表一編號9.、12.所載詐騙所 得金額,業如前述,是該等匯入之款項被告雖未及提領,然 金融卡既在被告持有中,於證人巳○○、丙○○匯款入上開 人頭帳戶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戶凍結 其內現款前,被告實際上處於得領取之狀態,對該等匯入之 款項顯有管領能力,縱有因事後證人巳○○、丙○○向警方 、司法機關報案,人頭帳戶因而經列為警示帳戶停止相關交 易功能,受匯金融機關再將證人巳○○、丙○○匯入之款項 匯回原帳戶,此乃事後為保護被害人、減低被害人損害之金



融法規、或行政命令介入而致,對於本案被告及所屬犯罪集 團原已取得證人巳○○、丙○○匯入款項之占有管領並不生 影響,故被告及其所屬犯罪集團就附表一編號4.、14.部分 之犯行,仍應成立既遂犯,被告辯護人謂應屬未遂,或只能 論以贓物罪云云,容屬誤會。又,被告辯護人另以被告24個 行為,有幾個人頭帳戶相同、領款時間接近,應認有接續犯 或想像競合犯之適用,並援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 、96年台上字第88號、89年台上字第6634號、101年度台上 字第2449號判決及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判決為憑等 語。然查辯護人所援引之上開判決所載內容,或係論述想像 競合犯、接續犯之意義及區別,或係因被告犯數不同罪名之 罪論以想像競合犯之一罪,或係因無從特定大陸地區被害人 之身分,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僅能認定係接續提領 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所匯款項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等文,核與 本案被害人為數人數罪之情節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且原 審就本案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 一罪(附表一編號14.、15.、17.、19.、24.)部分,已論 述如前,並無故不適用接續犯之情形,辯護人此部分所辯, 亦難採憑,併予敘明。
㈥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罪證明確,依據上述理由,適用刑法第28 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4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並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電話詐騙 、恐嚇案件層出不窮,難以斷絕,最大原因乃在於參與犯罪 集團成員貪圖私利,無視政府嚴查,坐令受害民眾損失一生 積蓄,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應依循正途工作以獲取經濟收 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本案犯罪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贓 款,價值觀念顯有嚴重偏差,且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治 安甚鉅,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兼衡酌被告於本案犯罪集團 所擔任之角色,約定可分得報酬、參與犯罪之時間、犯罪手 段,及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 、當時從事網咖服務生工作,及被告犯罪後已坦認犯行,態 度尚佳,且於原審審理過程中已與附表一編號8.、13.、14. 所載之證人亥○○、丁○○、丙○○和解,附表一編號1.、 3.至6.、9.、10.、18.、19.、23.、24.所載之證人天○○ 、申○○、巳○○、玄○○、卯○○、辰○○、丑○○、戊 ○○、地○○、宙○○、宇○○均表示不予追究被告之責任 ,有原審104年度司中調字第1374、1376號調解程序筆錄、 原審104年度司中附民移調字第34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見



原審卷第82至83、85頁)、原審公務電話紀錄1紙(見原審卷 第87頁)存卷可參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沒收從刑 併執行之,以資懲儆。並說明: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 行動電話,係本案犯罪集團所有提供予被告,供其與該犯罪 集團其餘成員聯繫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 動電話,係被告所有供其與該犯罪集團其餘成員聯繫所用之 物;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金融卡,係本案犯罪集團 所有交付予被告供其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6.所載該集團犯罪 所得款項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原審訊問時供承在卷 (見偵字第30429號卷㈠第8頁背面至第9頁、原審卷第11頁背 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 一所示各罪項下均諭知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金融 卡,僅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罪項下諭知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6.至⒐所示被告所屬犯罪集 團所有交付予被告或被告外出時裝放物品所用等物,因查無 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連,且均非屬違禁物,故不予 宣告沒收。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 被告附表一編號7.所為恐嚇取財犯行,應與所屬犯罪集團成 年成員成立共同正犯,業據論述如前,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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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