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儀松
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 律師
張崇哲 律師
被 告 張語真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
4年度易字第389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402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丙○○(涉犯通姦部分,未據其妻張秀英提出告訴)曾任民 主進步黨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民主進步黨彰化縣黨部第四 屆、第八屆主任委員、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社發部主任、臺 灣省諮議會第四屆諮議員,黨政經歷及人生閱歷極為豐富。 緣涂泳丞與丙○○結識已有十餘年,且涂泳丞於民國(下同 )92年3月29日與甲○○(涉犯相姦部分,未據丙○○之妻 張秀英提出告訴;至通姦部分業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結 婚時,並請丙○○擔任證婚人,嗣涂泳丞、甲○○夫婦並受 丙○○之邀加入民主進步黨而成為支持丙○○之民主進步黨 黨員,更於94年間丙○○參選彰化縣員林鎮長期間,捐贈新 臺幣(下同)6萬元予丙○○並擔任選舉助選工作;於103年 間丙○○之子賴澤民參選彰化縣議員期間,亦曾捐贈3萬6千 元予賴澤民,並無償出借自用小貨車1輛予賴澤民作為競選 宣傳車。詎丙○○明知甲○○係有配偶之人,竟覬覦涂泳丞 之妻甲○○年輕貌美,利用其上開豐富之黨政經歷及人生閱 歷,誘惑涉世未深之甲○○,而基於與甲○○相姦之犯意, 先後於下述之時間、地點,分別與甲○○為下列相姦之行為 :
㈠於102年10月7日下午4、5時許,在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村○○ 路0段000號涂泳丞所經營「祥福順家具行」之2樓,利用涂 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接小孩時,趁該家 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之展示床組上,由丙○○ 以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為相姦行為1次。 ㈡於104年1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由丙○○駕駛車牌號碼 之不詳賓士牌自用小客車,搭載甲○○,至南投縣南投市○
○○路000號金沙灣旅館,在該旅館內之某房間床上,由丙 ○○以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為相姦行為1次。丙○ ○於該次相姦行為後,復要求甲○○以行動電話自拍拍下其 2人面露微笑、裸露上身,僅以床單遮住下半身而在該汽車 旅館房間內床上相依偎之畫面,作為該次相姦行為之紀念。 ㈢於104年6月15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祥福 順家具行」之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華盛頓 外語學校接小孩時,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 樓展示床組上,由丙○○以陰莖插入甲○○陰道之方式,為 相姦行為1次。迨丙○○於發生相姦行為後,意猶未盡,仍 在其相姦行為之展示床前自後環抱甲○○數分鐘,適涂泳丞 之姐夫邱宗榮至該家具行1樓探訪涂泳丞未果,逕至2樓尋訪 ,卻在該2樓樓梯口撞見丙○○自後抱住甲○○,見狀大感 震懼,驚慌失措,惟不敢打草驚蛇,立即默默離開該家具行 。
二、嗣邱宗榮返家後一夜輾轉未眠,經長考後始下定決心,於翌 日(即104年6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埔心鄉某早餐店內, 告知涂泳丞上情,並要求涂泳丞勿衝動行事,以抓姦在床為 原則。涂泳丞經邱宗容告知後,內心痛苦,無法釋懷,整日 感到胃痛,隱忍至同日夜間9時許該家具行打烊後,始詢問 甲○○是否與丙○○有璦昧、性行為關係,甲○○初雖加以 否認,惟隨後自覺愧對涂泳丞,始向涂泳丞坦承上情,涂泳 丞自斯時起始知上開姦情,並頓時難以原諒甲○○,甲○○ 亦自覺愧對涂泳丞,2人遂於次日(即同年6月17日)一同至 彰化縣埔心鄉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涂泳丞並於同 年6月26日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對丙○○ 提出相姦之告訴。
二、案經涂泳丞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 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
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 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件被告丙○○及其選任 辯護人對於下列證人於審判外陳述及其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 能力,均當庭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並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 項之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下列證人均係於 案發後不久所為之陳述,記憶猶新,又非在非自由意志之情 況下所為之陳述,所陳自較符事實;至其他非供述證據則係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係從事業務之人 於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譽攸關 ,若有錯誤、虛偽,該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可能因此擔負 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 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核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是本院認該言詞及書面陳述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㈡另其他經本件引用之非供述性之物證,均係以該等證據本身 作為證明方法,均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 為之陳述,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適用 。從而,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違法取得 證據之情況存在,本院亦認為下列證據係屬本件犯罪事實證 明所必要,認均得採為本件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坦承其知悉證人甲○ ○係有配偶之人,及其於104年1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 曾與被告甲○○一同至前開金沙灣旅館並拍下其2人面露微 笑、裸露上身,僅以床單遮住下半身而相依偎之照片,及其 104年6月15日下午4、5時許,曾在上開家具行2樓自後抱住 證人甲○○等事實不諱(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第58頁), 惟矢口否認有相姦之犯行,辯稱:伊到前開金沙灣汽車旅館 是證人甲○○找伊去的,且她當時月事來,不可能發生性關 係,當時伊2人僅拍1張合照就走了。又伊於104年6月15日下 午4、5時許至上開家具行係要購買一個櫥櫃,前後僅約10分 鐘,雖當日伊有在該家具行自後抱住證人甲○○,但並未發 生相姦行為。至伊與證人甲○○相互LINE的部分,大部分都 是伊在安撫證人甲○○,希望她能夠和平冷靜處理,不要做 不實之指控,並不能證明伊於102年10月7日下午4、5時許, 有與證人甲○○發生相姦行為云云。經查:
㈠按訴訟法之證明及認定之事實,乃歷史之證明及推論,與自 然科學上之實驗證明不同,後者得以實驗求證完全一致或符 合,然訴訟法上之證明及事實認定,以推論高度之蓋然性,
其推論所得之概括認定,通常之人皆可確信為真實而無庸置 疑即足。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 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4 年度台上字第702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5129號判決參照 )。且共犯(包括對向犯)之陳述固須無瑕疵可指,且有補 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科刑之基礎。但所謂 「補強證據」,係指除該共犯陳述本身外,其他足以佐證其 陳述之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其所補強者 ,不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祇須因補強證據與其陳述相互印 證,依社會通念,足使事實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判決參照)。又男女床第之私, 原屬隱密私諱之事,舉凡男女私通者,欲期「捉姦在床」, 萬不得一,故判斷男女是否有姦淫行為,尚非不得綜合各種 間接證據,佐以一般社會生活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據以認 定之,合先說明。
㈡被告丙○○於102年10月7日下午4、5時許,在上開「祥福順 家具行」2樓發生相姦行為部分:
查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偵查、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分別證稱:「102年10月7日當天我在店裡工作, 丙○○說要看衣櫃,因為他知道涂泳丞那個時候去臺中接小 朋友不在,就在賣場2樓放衣櫃旁邊的床上發生的,時間約 在下午4點多,丙○○連褲子都沒脫,就拉開褲子的拉鍊, 用性器官進入我的性器官在體內射精,我有裝避孕器。」各 等語(見他卷第12-13頁、原審卷第30頁反面、第68頁、本 院卷39頁、第57-58頁)。且觀諸被告與證人甲○○2人於案 發後所為之下列LINE對話內容:【(104年6月17日)甲○○ 稱:「要不是當初你強上,都不會有今天。我恨你!」,丙 ○○稱:「我知道是我的錯,你要我怎麼做?」。甲○○稱 :「你知道。」,丙○○稱:「我會負責」、「現在妳有什 麼想法?」,甲○○稱:「不知」、「何去何從」】等情( 見他案卷第20頁);【(104年6月24日)丙○○稱:「妳不 要笨了,這樣妳的受傷會更嚴重。」,甲○○稱:「沒關係 」、「102年10月7日被你硬上了之後,人生就毀了」、「出 了事,還全部推給我,我的婚姻被你毀掉。」,丙○○稱: 「我沒有把握的事絕對不會去做」、「不信妳試試看」,甲 ○○稱:「我只剩下一個人」、「你把我逼入絕望」、「你 在威脅我?」…】等語(見他案卷第23頁),顯然被告丙○ ○於上開對話中,已默認102年10月7日有與證人甲○○發生 性行為之事實。基此,已堪認證人甲○○上開供述為真。
㈢被告丙○○於104年1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金沙灣旅 館發生相姦行為部分:
查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偵查、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丙○○問我有沒有時間,要不要開 車出去,我們就在路旁碰面,一開始沒打算要去旅館,是他 問我有沒有時間,後來他就把車子開到汽車旅館,在汽車旅 館內有發生性行為,之後丙○○說要紀念,就由我拿手機拍 照。」等語(見偵查卷第26頁、 原審卷第74頁反面-75頁、 本院卷39頁、第57-58頁),並提出照片1張附卷可證(見偵 查卷第53頁)。而觀諸該照片,被告丙○○與證人甲○○2 人均面露微笑、裸露上身,僅以床單遮住下半身而在該汽車 旅館房間內床上相依偎,顯然若其等在該汽車旅館內僅係談 話休息,何需脫掉衣服而在床上相依偎?是以若謂其等未發 生男女間之親密性行為,實有悖於事理常情,堪認證人甲○ ○上開供述應可採信。
㈣被告丙○○於104年6月15日下午4、5時許,在上開「祥福順 家具行」2樓發生相姦行為部分:
查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偵查、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丙○○來找我,有買一個衣櫃,停 留10多分鐘,有跟我在家具行2樓發生性行為,過程很快, 只有5、6分鐘而已,丙○○沒戴保險套,在我體內射精,當 時樓下另一個展示場有2個人送貨過來,沒其他客人,事後 丙○○站在後面抱我,後來有被姊夫邱宗榮看到。」等語( 見他案卷第13-14頁、偵查卷第25頁反面、本院卷39頁、第 57-58頁);核與證人邱宗榮於偵查時到庭結證稱:「我於 104年6月15日下午4、5點要去送家具,但回去家具行時找不 到甲○○,就找到2樓,看到丙○○從後面抱住甲○○。」 等語相符(見偵查卷第27頁反面)。參以被告與證人甲○○ 2人於案發後所為之下列LINE對話內容:【(104年6月24日 晚間9時44分起)丙○○稱:「因為妳是我的最愛。」,甲 ○○稱:「我被你傷得好重也好痛。」,丙○○稱:「我對 妳只有愛沒有恨。」,甲○○稱:「你還敢說,那天我告訴 ,我不想見你,你還來」、「都是你害的」、丙○○稱:「 我不笨,只是我太愛妳的關係。」,甲○○稱:「我怎麼面 對整個家族。」,丙○○稱:「妳誘導式的叫我過去」、「 妳說快暑假了」,甲○○稱:「丙○○,你真正讓我太令我 失望」、丙○○稱:「意思,我不過去暑假就不能過去了」 ,甲○○稱:「太令我失望了」,丙○○稱:「我不笨」、 「我只有說過,我非常愛妳,愛妳入骨,妳是我的最愛」… 】各等語(見他案卷第40-41頁),顯然其2人於對話中,證
人甲○○所稱「都是你害的」,應係指遭證人邱宗榮撞見而 事跡敗露之事,而由被告丙○○回以「妳誘導式的叫我過去 」、「妳說快暑假了」、「意思,我不過去暑假就不能過去 了。」等語以觀,益見被告丙○○至上開家具行應係有特定 之目的,即與證人甲○○發生性行為,否則若其僅係單純過 去購買衣櫃,任何時間均大可光明正大為之,又何須區分暑 假、非暑假?蓋暑假期間因告訴人涂泳丞毋需至臺中接送小 孩,有較長之時間待在家中,其2人自較無發生性行為之機 會。準此,堪認證人甲○○上開供述應可採信,當日被告2 人確有發生性行為,事後因被告丙○○擁抱證人甲○○之過 程,遭證人邱宗榮撞見始東窗事發,殆無疑義。 ㈤又證人甲○○於上開時間,與告訴人涂泳丞尚有婚姻關係, 並育有1子,且通、相姦行為關係女人之名節至鉅,苟非證 人甲○○與被告丙○○確有上開通、相姦行為,衡情證人甲 ○○應無故意杜撰而引爆家庭風波之理。另證人甲○○於偵 查時指證被告丙○○之腹部有1顆紅痣,並手繪簡圖1張(見 他案卷第13頁、17頁),嗣經檢察官當庭勘驗被告丙○○之 身體後,被告丙○○之腹部確有1顆紅痣,亦有照片2張附卷 可按(見偵查卷第48頁、52頁),苟非證人甲○○與被告丙 ○○確曾發生多次姦情關係,其豈會知悉被告丙○○之上開 身體特徵?參以被告丙○○於104年6月24、25日,曾對證人 甲○○傳送LINE稱:「不要因愚昧而把自己推向滅亡」、「 留下一條路自己可以走的,不要把所有的路都堵死」、「我 們的現在都是在走鋼索,如果大家想要平安,順利落幕,我 希望我們可以當面溝通,如果妳不想,而是想把事情繼續鬧 大,那我也無言」、「在公開場合見面也行,我們只討論案 情而已,不討論也沒有關係,我就用我的方式處理了」、「 我希望在出庭前妳有時間,我們討論一下,在公開場合見面 也行」、「我們當面溝通是對大家都好,可以把傷害降到最 低,如果沒有這樣做,未來的發展就變成不可預測,大家都 會很慘,妳思考看看,或者請教專家一下」、「我們不能坐 下來談?一定要弄到不可收拾才高興?」等訊息(見他案卷 第28-34頁),顯見被告丙○○於本案東窗事發後,竟仍聯 繫證人甲○○,要求見面一同串供以逃避罪責,倘若其問心 無愧,何需有此意圖串供之舉?而觀諸被告丙○○之上開提 議均遭證人甲○○拒絕,且證人甲○○在告訴人104年6月26 日提出告訴之前(即同年6月17日),即已與告訴人辦畢離 婚登記,此有證人甲○○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他案 卷第8頁),證人甲○○已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1項 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之餘地,亦可全然排除被告丙○○ 所稱遭設局陷害之可能性,更足徵證人甲○○上開證述之真 實性。況證人甲○○確有上開通姦行為,因而經原審法院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緩刑 2年確定在案,亦有原審104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1份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27頁),益證被告丙○○確有上開 相姦行為無疑。
㈥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丙○○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 信,是罪證明確,其上開相姦之犯行,堪以認定。 ㈦又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 、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 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 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 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22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 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 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 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 法第239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 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 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245 條第1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2項經配偶縱容 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 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 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 定尚無違背,業經大法官會議第554號解釋在案。且本院亦 認此部分立法者之價值判斷尚無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是本院認本案並無停止審判之必要,附此說明。三、論罪科刑方面:
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至其 先後3次相姦行為,犯罪時間互有相當之間隔(其中第1次與 第2次之間隔有1年以上,第2次與第3次之間隔亦約有5月之 久),足見上開3次相姦行為,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行 為亦互異,故應分論併罰。又刑法上所謂「集合犯」是指立 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 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是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 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 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 第3531號判決參照)。本院觀諸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之
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旨, 必須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是本案難認係集合犯, 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認應成立集合犯,尚有誤會。另被告丙○ ○之上開3次相姦行為,並非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而侵害同一之法益,亦非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故與接續犯之要件亦有未合,並不成立接續犯,附此說明。 ㈡原審調查後,認被告丙○○犯行明確,適用刑法第239條後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並審酌被告丙○○曾 擔任民意代表及多項黨政要職,且推舉其子賴澤民繼承其政 治衣缽參選本屆縣議員,獲選民支持以第二高票12208票, 當選本屆彰化縣議員,又在本案東窗事發前,為民進黨不分 區立委之熱門人選,本應不負選民所託,為民表率;且其擔 任告訴人與共同被告甲○○之證婚人,又與告訴人為十餘年 之好友,竟覬覦好友妻之年輕美色,利用其崇高之身分地位 與豐富之人生閱歷,勾引涉世未深之好友妻出軌,使好友夫 妻婚姻破裂離婚,破壞好友十餘年之美滿婚姻家庭,造成告 訴人難以撫平之心理痛楚,且東窗事發後竟一再聯繫共同被 告甲○○見面討論案情,意圖串供卸責,於偵、審中仍藉詞 否認犯罪,無絲毫悔意,復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具 有悔意,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3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年2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云云 ,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妥適。被告丙○○上訴意旨仍 執前詞否認犯罪,並無理由(業如前述),應予駁回。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甲○○分別基於相姦、通姦之 犯意,而於下述時、地為相姦、通姦之行為,因認被告丙○ ○、甲○○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239條之相姦及通姦等罪嫌 云云。
(一)於102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 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 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 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腹部有一 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 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 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於102年11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 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
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 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腹部有一 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 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 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三)於102年11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 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 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 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腹部有一 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 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 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四)於102年12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 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 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 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腹部有一 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 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 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五)於102年12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 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 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 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腹部有一 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 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 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六)於103年1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 「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 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該 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姿 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腹部有一紅 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抽 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式 ,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七)於103年1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 「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 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該
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姿 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腹部有一紅 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抽 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式 ,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八)於103年2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 「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 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該 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姿 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腹部有一紅 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抽 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式 ,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九)於103年2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 「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 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該 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姿 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腹部有一紅 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抽 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式 ,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於103年3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開 「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子區 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趁該 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以性姿 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腹部有一紅 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為接合前後抽 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陰道內之方式 ,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一)於103年3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二)於103年4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三)於103年4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四)於103年5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五)於103年5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六)於103年6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七)於103年6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八)於103年7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十九)於103年7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十)於103年8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一)於103年8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二)於103年9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三)於103年9月中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上 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潭 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際 ,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上 ,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道 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 ○陰道內之方式,為相姦、通姦行為各1次。
(二四)於103年10月上旬某日下午4、5時許,在涂泳丞所經營 上開「祥福順家具行」2樓,利用涂泳丞駕車至臺中市 潭子區華盛頓外語學校搭載在該校就讀子女返家外出之 際,趁該家具行2樓無人之際,在該家具行2樓展示床組 上,以性姿勢男上女下,丙○○(經甲○○指認,丙○ ○腹部有一紅痣)以未戴保險套勃起陰莖插入甲○○陰 道為接合前後抽動5至6分鐘後,射精在已裝設避孕器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