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桂芳
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年度
易字第177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1492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被告洪桂芳在本院雖仍矢口否認竊盜犯行,然經本院當庭勘 驗現場錄影畫面,被告確以左手掌蓋住告訴人所置放櫃檯上 之手機後,順勢將手機掃落桌面,由被告右手在櫃檯桌面下 方接住,左手下檯面後與右手合掌等情屬實,是被告已竊得 該手機甚明,至於被告竊得該手機後如何使用或處分該手機 ,已不影響其竊盜罪責之成立,本件上訴應認為無理由而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