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許松淵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保險理賠金再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64,44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
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