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沈清志
張芷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梁玉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萬634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15萬4620元,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繳交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