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71號
TPHV,104,重上,71,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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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張楊寶蓮
      張慧淳
      張文馨
      張瑞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趙書郁律師
      林家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曾毓君律師
被 上訴人 沈剛
訴訟代理人 莊瑞子
      莊鵬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 月2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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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