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字,88年度,428號
TPHV,88,上更,428,2000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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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㈢字第四二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忠勇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清和    住台北市○○區○○街八七號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下
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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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