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㈢字第四二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忠勇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清和 住台北市○○區○○街八七號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下
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