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52號
再審原告 廖財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振宇、廖偵伶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00
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