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152號
TPHV,104,再易,152,201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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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52號
再審原告  廖財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振宇廖偵伶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00
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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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