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502號
TPHV,104,上易,502,2016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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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陳曉雯律師
被上訴人  詹慕山
訴訟代理人 陳俊志
被上訴人  禾碩不動產有限公司(原名禾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奕謙
被上訴人  王崇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5
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之附表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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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碩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