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986號
TPHV,104,上,986,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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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黃立安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上 訴 人 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陳嘉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
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院認為有依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黃立安
上訴人陳嘉峰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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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