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1101號
TPHV,104,上,1101,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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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張吉松
訴訟代理人 黃振城律師
      張世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上訴人  官大級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複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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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