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1086號
TPHV,104,上,1086,2016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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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86號
上 訴 人 茂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達義
被 上訴人 郭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11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 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 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4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 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仍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可稽,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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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