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412號
TPHV,103,重上,412,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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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簡光武公
法定代理人 簡安呈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 上訴 人 簡榮瑞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3日上午10時0分
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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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