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簡光武公
法定代理人 簡安呈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 上訴 人 簡榮瑞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3日上午10時0分
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