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3年度,93號
TPHV,103,上更(一),93,20160108,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新人類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淵
被 上訴人 葉軍棟
      謝素娥
      吳明裕
      徐文雄
      翁瑞祥
      徐文吉
      葉昌憲
      徐文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文淵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 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新人類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邱錦田,於本院判決送達後,其法定代理人因變更為黃 文淵而發生當然停止事由,有新人類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第21屆新任委員職務選任會議記錄可稽,則其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