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謝世榮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 上訴人 孫意婷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偉揚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THE FAMILY COURTOF THE FIRST CIRCUIT STATE OF HAWAII)案號:FC-D NO.00-0-0000 號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 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 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 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 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㈠依中華 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㈡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 。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 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㈢判決之內 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㈣ 無相互之承認者。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明定。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向原法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 產,惟其於起訴前之100 年12 月6日,即就兩造在美國夏威 夷州之財產,向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THE FAMILY COURT OF THE FIRST CIRCUIT STATE OF HAWAII) 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並經該法院以案號:FC-D NO.00 -0-0000 號受理。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雖於 102 年1 月16日以無審判權為由駁回上訴人之請求,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後,美國夏威夷州中級上訴法院(THE INTERMEDIATE COURT OF APPEALS OF THE STATE OF HAWAII )業於105年1 月12日以案號:NO. CAAP-00-0000000將該事 件發回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現仍未確定, 有起訴狀及其中譯文、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 判決、美國夏威夷州中級上訴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修正判 決書在卷可憑(原審卷一第311-313頁,原審卷二第134-135 頁,本院卷一第48-49頁,本院卷三第14-35頁、第38頁、第 41-42 頁、第43-64 頁)。上訴人就已繫屬於美國法院之剩
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更行起訴,經核該事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應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 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而被上訴人已於 本院陳明不同意繫屬於美國法院部分由本院裁判等語(本院 卷二第232頁反面、第233頁),亦堪認其在美國應訴並無重 大不便之情形,本院因認於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 法庭案號:FC-D NO.00-0-0000 號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判決 確定前,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