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1年度,74號
TPHV,101,重上更(一),74,2016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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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林李香(即李文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 雪(即李文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 莉(即李文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阿呅(即李文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進益(即李文全之承受訴訟人)
      李忠春(即李文全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上 訴 人 李俊仁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 是否成立之裁判,以本院102 年度上更㈡字第70號事件之民 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前雖經最高法院廢棄,再經本院103 年度 上更㈢字第143 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確認當事人間三七五租 約關係不存在,嗣經最高法院於104 年11月12日裁定駁回上 訴後確定,有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全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規定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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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