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664號
TPHV,100,重上,664,2016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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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粘振裕
      陳順吉
      陳順成
      陳張麗玉
      王彩霞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啟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嵇珮晶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追加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余念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財團法人中華
      顧問工程司之承受訴訟)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訴訟代理人 黃慧儀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附表:
┌─┬───────────┬───────────┬──────────────┐
│編│ │ │ │
│號│原判決記載 │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
├─┼───────────┼───────────┼──────────────┤
│1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判決全文有提及者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2 │3萬0,398元 │3萬0,391元 │判決書第79頁附表六㈤陳張麗玉
│ │ │ │部分編號3.金額欄 │
├─┼───────────┼───────────┼──────────────┤
│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判決全文有提及者 │
│ │運局中區工程處 │區工程處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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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