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7號
TPHM,105,附民,7,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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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曾國益
      曾煥欣
被   告 曾義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270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 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曾義信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 嗣檢察官雖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經本院認上訴無理由 ,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 文書案件,既經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 就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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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