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侖翰(原名吳德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侖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侖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291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