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啟輝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啟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啟輝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992號 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駁回上訴 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