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民楓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
執聲付字第9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民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民楓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民國100 年6月4日送監執行,105年1 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