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管玉清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玉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管玉清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再 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 刑人於民國103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 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