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忠(原名陳自忠、陳顥文)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
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忠(下稱受刑人)⑴因侵占罪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8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 456號維持原判決確定。⑵ 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壢簡字第1374號 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 度撤緩字第 146號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1日送監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