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正聰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
105年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正聰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正聰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於民國103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 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