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Srinivasan Ravi Shankar
Tundra Gulf Oil Services Ltd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謝閔華律師
徐豪駿律師
被 告 陳威清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國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2105號詐欺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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