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河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
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98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殺人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河殺人,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第三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扣案鋤頭壹把沒收。 事 實
一、黃○河與張○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殺人案件另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夫妻,其等係少 年黃○翔(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4 年度少護字第 267 號諭知交付保護管束)之父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 資訊,故其父親黃○河及母親張○娟之姓名均不予揭露)。 黃○河於100 年9 月起任職桃園市龍潭區(改制前為桃園縣 龍潭鄉,下同)某國中家長會會長,於101 年11月間認識曾 美蘭,並於102 年1 月與曾美蘭交往,交往期間曾美蘭多次 要求黃○河與張○娟離婚,然未獲黃○河同意,二人因此迭 有爭執。嗣曾美蘭於103 年8 月2 日凌晨2 時20分許,撥打 數通電話予黃○河均未獲回應後,曾美蘭於同日凌晨2 時51 分許,進入黃○河位於桃園市龍潭區大同路住處內(詳細地 址詳卷),先前往上址4 樓欲尋找黃○河,因只見黃○翔, 隨即下樓尋找黃○河,黃○翔亦手持木製球棒跟隨下樓後放 置於樓梯旁,並於2 樓樓梯旁與曾美蘭發生爭執,黃○河與 張○娟聽聞爭吵從3 樓房內走下,曾美蘭見到張○娟後,轉 與張○娟發生拉扯,嗣因曾美蘭轉而以牙齒咬黃○翔手臂, 黃○河見狀,基於傷害之犯意,先持水果刀向曾美蘭揮舞, 再持上開木製球棒(未扣案)敲擊曾美蘭後腦勺1 下,致其 因而癱軟倒地,受有硬腦膜周圍出血之傷害,詎黃○河因不 滿曾美蘭至其住處糾纏騷擾,且為避免曾美蘭日後指證其傷 害犯行,遂將傷害之犯意提升至殺人之犯意,先與黃○翔將 曾美蘭抬至黃○河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後座 ,於同日凌晨4 、5 時許,黃○河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
黃○翔、曾美蘭前往桃園市龍潭區乳姑山上,黃○河將曾美 蘭自後座拖下車後,明知猛力掐扼他人頸部,將導致他人窒 息身亡之結果,仍以雙手猛力掐扼曾美蘭頸部,致曾美蘭因 扼頸窒息呼吸衰竭死亡,黃○河並要求黃○翔當場確認曾美 蘭已無脈膊。曾美蘭身亡後,黃○河在現場剝除曾美蘭之衣 物及配件,並徒手將曾美蘭屍體搬運至附近月桃樹下,先以 泥土暫時覆蓋,再返回車上拿塑膠袋裝取曾美蘭之衣物及配 件後,開車搭載黃○翔返回上開大同路住處。
二、嗣同日上午7 時許,黃○河與黃○翔共同基於遺棄屍體之犯 意聯絡,由黃○河開車搭載黃○翔前往桃園市龍潭區龍元路 上某五金行,由黃○翔下車購得鋤頭1 把後,黃○河開車搭 載黃○翔前往乳姑山上,由黃○河自行以鋤頭掘土,再次以 泥土掩埋曾美蘭屍體。嗣劉富榮於103 年10月7 日下午2 時 30分許,因玩遙控飛機偶至該處,發現曾美蘭之腿骨,始悉 上情。
三、案經甲○○、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送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公訴人、被告黃○河及 其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均表示不予爭執(見原審卷第34 頁正面),復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 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 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二、訊據被告黃○河就其於103 年8 月2 日凌晨4 、5 時許,將 曾美蘭載離其住處後,在乳姑山上徒手將曾美蘭掐死,並將 其衣物剝除後離去,於同日早上7 時許,再次上山將曾美蘭 之屍體以土掩埋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辯稱:我原本是要 將曾美蘭送醫,是曾美蘭在車上醒來後,說要去乳姑山上把 話講清楚,在乳姑山上時,曾美蘭一直恐嚇及攻擊我,我才 臨時起意要殺她;黃○翔沒有跟我共同遺棄屍體云云。經查 :
㈠上開犯罪事實,除被告前揭辯解之部分外,被告就其於乳姑 山上以徒手掐扼曾美蘭頸部之方式殺害曾美蘭及遺棄屍體之 犯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31頁正面 、第118 頁反面、本院104 年12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核
與證人陳志祥、劉富榮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張○娟、黃○ 翔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少年法庭審理中、黃○翔於原審審理 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㈠第74至76頁、第202 至20 3 頁、卷㈡第80至81頁、相字卷第14至15頁;偵卷㈠第39至 41頁、第43至44頁、卷㈡第21至23頁、第76頁、第123 至12 8 頁;偵卷㈠第49頁正面至51頁反面、卷㈡第8 至12頁、第 74至77頁、第102 至114 頁、原審卷第105 頁正面至第107 頁反面),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蒐證照片、相驗 筆錄、解剖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黃 ○河駕車前往夜景區示意圖、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蒐證照片、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0月22日鑑定書、綠光牙醫診所初 診病歷表、計程車車行派車紀錄、黃○河與曾美蘭通聯紀錄 、龍潭分局轄內無名屍案現場初步勘察照片、現場初步勘察 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1月14日鑑定書、10 4 年3 月10日鑑定書等在卷可佐(見相字卷第7 至12頁、第 13頁、第16頁、第17至22頁、偵卷㈠第53頁、第97至105 頁 、第106 至114 頁、第115 至116 頁、第117 至125 頁、第 126 頁、第127 至129 頁、第204 至211 頁、第212 至214 頁、偵卷㈡第58至59頁反面、原審卷第69至70頁),復有鋤 頭1 把扣案可佐。而曾美蘭經法醫進行解剖,死亡原因研判 為生前頭部外傷至頂枕骨顱內出血且具硬腦膜周圍出血特徵 ,最後因中樞神經休克死亡,符合生前曾遭棍棒敲擊,致頭 部損傷、顱內出血特徵;又因解剖時僅存留顱骨及部分屍體 之中樞骨及肢體殘骸並無殘留掐死法醫學上最關鍵診斷之舌 骨及亞當軟骨為依據,而僅殘留敲擊致死有顱內出血殘留在 顱骨壁之黑色澤之血塊殘留吸附在顱骨內面之證據,而在顱 骨(頭部)遭受敲擊,縱使有硬腦膜周圍出血,一般尚可存 活長時間,故加害人在被害人昏迷但尚存活狀況下,極可能 再遭加工,即以掐住死者頸部導致加速死者造成死亡結果之 可能性;死亡原因為顱骨(頭部)遭受敲擊再遭掐住頸部, 致硬腦膜周圍出血及窒息,致中樞神經休克及呼吸衰竭,死 亡方式為他殺等情,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 年12月29日法 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103 )醫剖字第00000000 00號解剖報告書、(103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 書、104 年2 月2 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相驗屍體 證明書附卷可參(見相字卷第41至50頁、第62頁、第69頁) ,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㈡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我原本要送曾美蘭去醫院 ,然因曾美蘭在車上說要去乳姑山上把話說清楚,我開車上
山後,曾美蘭在乳姑山上又一再恫嚇要對我及家人不利,又 出手攻擊我,我在乳姑山上才臨時起意要將曾美蘭殺害云云 。然查:
1.少年黃○翔於警詢中證稱:當天曾美蘭開了鐵捲門進來我們 家,她酒醺醺的晃到我4 樓房間,用行動電話的燈光照我的 臉,問我說「你爸呢?」我原以為是遭小偷,所以我手拿棒 球棒出來,跟著她走下樓梯,我用粗話大聲問她「妳是誰? 」她不理我,此時我爸媽聽到聲音從3 樓房間下到2 樓,我 父親說「是誰,發生什麼事」,就聽到曾美蘭哭哭啼啼的對 我父親說「你為什麼欺負我」,我父親此時對她說「妳再來 亂1 次我就讓妳死」,然後換我問她「妳到底是誰來我家做 什麼?」,然後曾美蘭開始和我父母親發生爭吵,當時她動 手想要抓我和我媽,我爸發現即拿起我放在樓梯間的木質棒 球棒欲往她的後腦杓敲打,被我阻止一次,我的右手抓住曾 美蘭的左手,此時她用另一隻手把我的左手抓過去咬了1 口 約20秒,傷口很深,我趁機把手抽走,因為重心不穩往後倒 ,我媽在我後面把我接住,曾美蘭又突然起身作勢要打我媽 ,我父親見狀即拿起棒球棒往曾美蘭後腦杓敲了1 下,就看 到曾美蘭後腦流出血來,曾美蘭此時更加激動和我爸媽在樓 梯間拉扯,此時我到2 樓包紮傷口,並去2 樓廁所拿抹布幫 曾美蘭壓住傷口止血,然後我和我爸合力把她扛到1 樓,在 1 樓時我媽說要打119 叫救護車,我爸阻止我媽打電話叫救 護車,我爸說「就算我不會瘋,你們也會瘋」,此時曾美蘭 躺在1 樓地板上身體不能動,但意識清楚,還一直哭,我跟 我爸接著就把她合力扛上我爸的車後座側躺,接著我父親就 駕車載同我和曾美蘭,從我住家開往桃園市龍潭區凌雲國中 往夜景區方向開到1 片空地,我爸在車上告訴我「這是為了 我們大家好」、「她一直來亂,我和你媽遲早會分開」、「 她一直來亂,我和她講過了不要一直來亂,然後她也答應了 」,到了夜景區後,我爸叫我先待在車上,他獨自將曾美蘭 拖、扛下車至距離車子約10公尺,約過了20分鐘,我坐在副 駕駛座,轉頭從左後車窗隱隱約約看到我父親跪在地上用雙 手掐住曾美蘭的脖子要讓她斷氣、讓她死,因為經過很久了 ,我下車趨前去看我爸和曾美蘭,我爸叫我用手摸她的頸脈 搏,我摸很久、很久脈搏才跳1 次,一直摸到感覺沒有跳了 ,跟我爸說「脈搏好像沒跳了」,然後我又回車上,我看到 我爸將曾美蘭扛在肩膀上往下草叢走去,我感覺我父親是要 把她埋起來,一直等到我父親走回來,一上車就說「我們回 家了」,當時約清晨5 時許,回到家後我發現家裡樓梯間沒 有血跡了,因為我父親開車載我和曾美蘭出門前,交待我母
親將家裡血跡擦一擦;我父親將曾美蘭扶上車載出門的目的 ,是要把曾美蘭「處理掉(就是殺掉的意思)」,我媽叫我 跟上車去阻止我爸做傻事(把曾阿姨幹掉),我就跟我爸說 「要三思」;我跟去現場主要目的是要阻止我父親殺害曾美 蘭,我有向我父親說「我們幹嘛不送她去醫院」等語(見偵 卷㈠第49頁反面至第51頁反面)。
2.少年黃○翔於偵查中證稱:我當時在4 樓房間玩手機,我爸 媽房間在3 樓,我弟在我旁邊睡著了,突然一個人拿手機螢 幕的光照我的臉,問我「你爸咧」,我當時以為是小偷,拿 木製球棍跟下去,當時死者好像喝醉酒,走路搖搖晃晃,我 跟她到2 樓餐桌旁,我大聲問她「幹你娘機掰!你是誰!你 三更半夜跑來我家幹三小」,我爸媽聽到聲音從3 樓房間下 來看發生什麼事,他們一下樓就開燈,我認出她是曾美蘭, 她哭著對我爸說「你幹嘛欺負我」,因為死者在103 年2 月 28日有來我家砸過花盆,我爸有警告她不能再來,再來要給 她好看,曾美蘭當時有答應,這是事故發生後我爸才跟我說 。我爸回說「你幹嘛來我家亂」,曾美蘭跟我媽爭執拉扯, 後來她把我左手抓過去咬,我把我的手從她口中拔出來,退 了幾步,我爸拿我帶下樓放在樓梯旁的棒球棍往曾美蘭頭上 打,我擋住,再把球棒搶下放在旁邊,後來曾美蘭跟我媽又 拉扯,拉扯完曾美蘭坐在樓梯,背對我跟我爸,正對我媽, 黃○河就撿起球棒往曾美蘭後腦杓砸下去,她就流血,因為 我手流血去包紮,我去廁所拿一條抹布壓住曾美蘭傷口止血 ,她倒在樓梯間,還有意識,我抬曾美蘭雙腳,黃○河抬上 半身,把曾美蘭抬到一樓地板,我爸到一樓後說「她一直來 亂,就算我沒瘋,你們也會瘋掉」,「她來我們家把我們家 搞的雞飛狗跳,家庭會破碎」。後來我媽說「趕快打119 , 把曾美蘭送到醫院」,我爸說「她起來後,會把我們抖出來 」,但我媽堅持要把曾美蘭送醫,我跟我爸一起把曾美蘭抬 上後座,我爸開他的9098-T9 福特自小客車,我媽以為我們 要將她送醫,我們一出門我問我爸要去醫院嗎,我有跟他說 做事情要三思,我爸沒回應,我只覺得很奇怪,不是往醫院 的方向,開車到中途,曾美蘭清醒了,有去抓我爸,曾美蘭 告訴我我爸在外面有欠錢,她很激動,我爸當時繼續開往凌 雲國中旁邊的巷子到夜景區,那裡有空地,我爸從後座把曾 美蘭拖到離車子不到10公尺的地方,他叫我待在車上,他沒 有跟我說他要幹嘛,他把後座車門關起來,我轉頭透過窗戶 看到黃○河跪在地上,用雙手掐曾美蘭脖子,我當時沒下車 ,20分鐘後我下車察看,我爸叫我摸曾美蘭脈搏看有無在跳 動,我摸很久,很久才跳動一次脈搏,我轉頭跟我爸說好像
沒有再跳了,我爸說會冷先回車上,我回副駕駛座,看見我 爸將曾美蘭扛在肩膀上往下坡走去,我等了二、三十分鐘, 我爸空手上來,上車跟我說「我們可以回家了」,我當時沒 有問曾美蘭在哪,我心想她應該死了,被我爸棄置在山坡下 面,我爸回程在車上說「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獄沒門你硬闖 」;我爸有阻止我媽打119 ,我媽當時只有口頭說,還沒有 拾起話筒;我在車上和他說要三思,畢竟是條人命,我當時 下去阻止應該來不及了;曾美蘭在我家時有要我爸送她回家 ,我爸說好;她在路程中有跟我爸說「你今天既然這樣對我 ,我跟你沒完沒了我要跟你同歸於盡,包括張○娟跟兩個孩 子都別想好過」,但我爸只回說「好啦,好啦」,敷衍帶過 ;我有跟我爸說要三思,不要意氣用事,這也是一條人命; 我們一出來是往大池的方向,不是通往醫院的路,但有一條 岔路可以通往曾美蘭家,黃○河曾在中途停下30秒,因為曾 美蘭一直勒住我爸脖子,並抓我爸,他暫停下來將曾美蘭的 手往後甩,後來就直接開車往凌雲國中旁的巷子上夜景區, 到現場後他叫我不要下車,把曾美蘭拖下車;我之所以對黃 ○河說「做事情要三思」,是因為當時往山上開,我爸已經 氣到失去理智的感覺,我才這樣說,希望他自己要控制,我 當時沒有想到我爸會把她殺掉等語(見偵卷㈡第9 至12頁、 第74至77頁),核其警詢及偵查中之上開證述大致相符。 3.少年黃○翔復於原審少年法庭審理時證稱:當天我猜測被害 人自己從鐵捲門進來,我母親與被害人在二樓靠近一樓的樓 梯那邊拉扯,他們兩人拉扯時,我過去把他們二人拉往餐桌 這邊,我要拉他們二人時,被害人咬傷我左手臂,當時我把 球棒隨地一丟,我父親撿起來往被害人頭上一敲,被害人頭 部就開始流血,我母親堅持要父親將被害人送醫,因被害人 有點重,我父親叫我幫忙把被害人抬到一樓,當時被害人的 意識是清醒的,一直說她要回家;她躺在二樓往一樓的階梯 上,就是被父親敲她頭的地點,她賴在那裡不想走,之後我 父親與我一起將被害人抬上車;我跟我父親把被害人扶上車 載出門時,就大概知道我父親要殺掉被害人,因為我父親有 說要處理掉;我父親發動引擎時,我有伸手想把車鑰匙拔掉 ,但父親攔著我不讓我這樣做,我還有拉住父親,在車上罵 父親,罵父親幹嘛要這樣做,幹嘛不去醫院,我叫父親把被 害人載到醫院,但他不理我,我當時知道父親並非開往醫院 方向;在往夜景區的方向,被害人前半段有醒來爭吵,是在 出門後五分鐘,我父親就攻擊她,把車子停在路邊,把駕駛 座椅子往後壓,還用手打被害人,被害人就躺在那邊沒有意 識,不能動彈,所以到夜景區後,是我父親把被害人扛下車
,父親當時是用兩隻手架住被害人的胳肢窩,把被害人架下 車,被害人當時應該是沒有意識,也沒有掙扎;我從後照鏡 看到我父親跪著,阿姨躺在地上,父親用兩隻手掐住被害人 的脖子,我就下車去用我爸,我想去推開父親,但因為父親 推不走,我就拉著父親,父親的手還是掐住被害人的脖子, 父親把我趕上車,然後我也不得不聽話,之後他很兇的叫我 下車去摸被害人的脈搏,之後我回車上,我父親把被害人背 往山坡方向走,他離開大概十幾分鐘後回來,就說我們可以 回家了等語(見偵卷㈡第102 至114 頁),再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你母親要求打電話給119 將曾美蘭送醫,被告說 自己要開車就好,為何你後來會坐上被告所駕駛的福特自用 小客車搭載曾美蘭離開你家?)當初是怕我爸做壞事,這不 是昆蟲、寵物死掉,這不是一般的小傷,當然上車的目的就 是要阻止他做壞事,盯著我爸載曾美蘭去醫院。」、「我爸 有用手掐曾美蘭的脖子,這時候曾美蘭有掙扎,當時我想下 車阻止,但我無能為力,如果今天我爸的角色換成我朋友, 我朋友做這種事,我可能當場會把我朋友架開,並且把被害 人送醫,但是今天那個人是我爸,我沒有辦法像對我朋友一 樣去對我爸」等語(見原審卷第109 頁正面、第107 頁正面 )。
4.再參諸證人張○娟於警詢中證稱:那天拿刀子的人是黃○河 ,不是曾美蘭,因為曾美蘭三番兩次來我家鬧,這次曾美蘭 又來,我看見黃○河非常的憤怒,並對曾美蘭大聲喝斥說: 我已經跟你講過了,叫你不要再來亂,為什麼還要來亂,講 都講不聽。黃○河一氣之下就到廚房流理(警詢筆錄誤載為 離)台抽屜拿起水果刀,向上高舉,我抓住黃○河的手制止 他,同時叫黃○翔去搶下黃○河手上水果刀,黃○翔搶下黃 ○河手上的刀子後,黃○河就反搶黃○翔手持的木製球棒, 並朝曾美蘭頭直接揮擊,有造成曾美蘭受傷流血;當時曾美 蘭還是清醒的,我見狀後要讓她送醫救治,但是曾美蘭卻執 意要我們送她回家等語(見偵卷㈠第43至44頁)、於偵查中 證稱:黃○河有對曾美蘭大吼說「你給我安分一點,就叫你 不要來亂,你還一直來亂,講都不聽」,我接著對曾美蘭說 「我們都是女人,你幹嘛這樣,你為何要來破壞我的家庭」 ,他繼續回嗆我、發酒瘋,黃○河很生氣就去廚房的抽屜拿 一把水果刀出來,但只有假裝揮舞,嚇嚇曾美蘭,我拉著黃 ○河的手,叫黃○翔把刀子搶下來,黃○翔把球棒放在地上 ,搶下水果刀,我說「大家要冷靜下來」,黃○河仍然覺得 曾美蘭太過份,拾起黃○翔拿下的球棒往曾美蘭頭上敲擊, 我覺得力道算普通,曾美蘭意識還很清楚,但是頭上有流血
,他們把曾美蘭抬到一樓,我叫他們趕快叫救護車,但曾美 蘭說「送我回家」,黃○翔跟黃○河把曾美蘭扛上車子,黃 ○河就開車出去,我清理家中血跡,天色微亮的時候他們回 來了,我事後有問黃○河他們把曾美蘭送醫院還是送他回家 ,黃○河只回答「處理掉了」,我問他處理掉是什麼意思, 我忘記他回答什麼,但意思是曾美蘭死掉了,我有責罵他為 何不送醫院,黃○河說「已經沒有辦法挽回了」;事後黃○ 河才跟我說不會有人再來家裡亂了,不會有人來嗆我了,可 以過健全的家庭生活等語(見偵卷㈡第21至22頁),另於原 審少年法庭審理時證稱:水果刀被少年拿下來後,黃○河就 換拿棒球棍從被害人頭部敲了一下,我看被害人流血,就大 喊趕快送醫院,後來黃○河跟少年他們兩人把被害人送醫院 ,後面我就真的不知道了等語(見偵卷㈡第124 頁),證人 張○娟上開關於曾美蘭於案發當日在大同路住處與其一家人 發生爭執,至曾美蘭因遭被告敲擊後腦而被抬上被告自小客 車為止之證述,核與少年黃○翔前揭證述大致相符。然就被 告將曾美蘭載離大同路住處時,是否已萌生殺意一節,證人 張○娟對於原審少年法庭法官詢問「對少年於警詢跟剛開庭 時提到,因為你先生黃○河要把被害人處理掉,殺掉的意思 ,所以你叫他跟著上車去阻止黃○河要做的傻事,他當時大 概就知道黃○河是要殺掉被害人,有何意見?」此一關鍵問 題時,其情緒顯有波動,無法繼續證述,僅能有拼命搖頭、 哭泣、深呼吸、喝一口水之情緒反應(見偵卷㈡第127 至12 8 頁),顯見證人張○娟應係不願當庭指證被告將曾美蘭載 離大同路住處時,即已決意要殺害曾美蘭之事實,始有上開 事後痛苦回憶之情緒反應。而被告與少年黃○翔離開大同路 住處至乳姑山上之過程,證人張○娟均未親眼見聞,其證詞 自無從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5.依少年黃○翔、證人張○娟上開證述可知,被告當日見到曾 美蘭至其住處時,極為憤怒,且少年黃○翔明確證述其知悉 被告將曾美蘭抬上車,是要將曾美蘭「處理掉」,並證稱其 坐上車的目的是要阻止被告殺害曾美蘭,盯著被告將曾美蘭 送醫,然被告並非前往醫院方向,少年黃○翔雖在車上伸手 欲把車鑰匙拔掉,也罵被告為何不送曾美蘭去醫院,惟被告 並未理會少年黃○翔,嗣至乳姑山上後,少年黃○翔已無法 阻止被告殺害曾美蘭等情甚明。
6.被告並無將曾美蘭送醫救治之意:
⑴少年黃○翔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抬到一樓後,我跟被告把 曾美蘭放在地上,被告好像用東西把曾美蘭的頭蓋住,那時 曾美蘭沒有任何動作,我媽說要送醫院,被告有聽到我媽說
要將曾美蘭送醫,被告好像有說會把曾美蘭送醫,我現在的 印象有點模糊,但是我記得被告好像有說要把曾美蘭送醫, 之後被告叫我一起將曾美蘭扛到車上,在扛到車上的過程, 曾美蘭都沒有醒來,也沒有反應;他說他自己開車送去就好 等語(見原審卷第106 頁正面、第108 頁正面),惟其上開 證述,核與其於警詢中證稱:在1 樓時我媽說要打119 叫救 護車,我爸阻止我媽打電話叫救護車,我爸說「就算我不會 瘋,你們也會瘋」,此時曾阿姨躺在1 樓地板上身體不能動 ,但是意識清楚,還一直哭,我跟我爸接著就把她合力扛上 我爸的車等語(見偵卷㈠第50頁正面)、於偵查中證稱:我 爸到1 樓後說「她一直來亂,就算我沒瘋,你們也會瘋掉」 ,「她來我們家把我們家搞的雞飛狗跳,家庭會破碎」,後 來我媽說「趕快打119 ,把曾美蘭送到醫院」,我爸說「她 起來後,會把我們抖出來」,但我媽堅持要把曾美蘭送醫, 我跟我爸一起把曾美蘭抬上後座等語(見偵卷㈡第9 至10頁 )均不相符;經檢察官再行追問,少年黃○翔於原審審理中 又改稱:被告有沒有說要將曾美蘭送醫,我現在印象很模糊 ,沒有辦法確定等語(見原審卷第106 頁正面),少年黃○ 翔於距離案發時間較近之警詢及偵查中,經員警及檢察官多 次訊問,從未提及被告有說要自己開車將曾美蘭送醫一事, 其於原審審理時始證稱「被告好像有說要把曾美蘭送醫」等 語,所述是否真實已有可疑。又少年黃○翔於原審審理時再 次確認被告將曾美蘭抬到1 樓後,確有說「她一直來亂,就 算我沒瘋,你們也會瘋掉」、「她來我們家,把我們家搞得 雞飛狗跳,家庭會破碎」、「她起來後,會把我們抖出來」 等語(見原審卷第106 頁正面),如被告以木棒敲擊曾美蘭 後腦杓後,確有將曾美蘭送醫之意,則在證人張○娟提議打 119 叫救護車時,被告應無阻止之理,且面對後腦已流血的 曾美蘭,被告該時應只會擔心其傷勢輕重,而非擔憂日後傷 害犯行可能被抖出之事;酌以少年黃○翔為被告之子,其證 詞無法排除受其他家人影響之可能性,而其於警詢及偵查中 接受訊問時,被告並未在場,其應較可自由陳述,是少年黃 ○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有說要將曾美蘭送醫之證述,顯 屬迴護被告之詞,尚難採信,應以其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 證述,較為真實可採,且亦不得僅因少年黃○翔於原審審理 時之部分證述不可採,即遽認其證詞均有瑕疵而全然摒棄不 採,自屬當然。
⑵至於被告將曾美蘭抬上車載離大同路住處後,原本是否有要 前往醫院一節,少年黃○翔於警詢中證稱:我跟去現場主要 目的是要阻止我父親殺害曾美蘭,我有向我父親說「我們幹
嘛不送她去醫院」等語(見偵卷㈠第51頁反面);於偵查中 證稱:我們一出門我問我爸要去醫院嗎,我有跟他說做事情 要三思,我爸沒回應,我只覺得很奇怪,不是往醫院的方向 等語(見偵卷㈡第10頁),而少年黃○翔固於原審少年法庭 審理時一度證稱:我父親原本是要往醫院的方向走,我猜測 本來要去804 醫院云云(見偵卷㈡第107 頁),然經原審少 年法庭法官提示其警詢筆錄後,少年黃○翔隨即改稱:我跟 我父親把被害人扶上車載出門時,就大概知道我爸爸要殺掉 被害人了,因為我父親有說要處理掉;我知道父親把被害人 載出去就是要殺掉她,我有勸阻,我父親發動引擎時,我有 伸手想把車鑰匙拔掉,但父親攔著我不讓我這樣做,我還有 拉住父親,在車上罵父親,罵父親幹嘛要這樣做,幹嘛不要 去醫院,所以我當時知道父親車子並非開往醫院的方向等語 (見偵卷㈡第108 至109 頁);又少年黃○翔於原審審理時 先證稱:我跟被告把曾美蘭扛上車後,本來是要去醫院,這 是我感覺到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06 頁正面),然經檢察官 再次向其確認,少年黃○翔又改稱:我在偵查中所說的,也 就是偵卷㈡第10頁較符合當時的情況,也就是一開始我爸開 車時就不是往醫院的方向等語(見原審卷第106 頁反面)。 少年黃○翔就被告離開大同路住處後,有無要將曾美蘭送醫 一節,前後證述固有不符,然其為被告之子,衡情並無虛構 事實誣陷被告之理,如被告原本確有意將曾美蘭送醫,則少 年黃○翔自無在車上質疑被告為何不將曾美蘭送醫,亦無向 被告表示「做事情要三思」之理,足見被告駛離大同路住處 後,並無將曾美蘭送醫之意。少年黃○翔證稱「我猜測本來 要去804 醫院」、「我感覺到被告本來要去醫院」等語,均 係其迎合被告說詞及迴護被告之詞,自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
7.曾美蘭在被告車上未要求被告開車至乳姑山上: ⑴少年黃○翔於原審少年法庭審理時證稱:把被害人載到山上 中途,被害人有坐起來,對我還有父親說,就算她一個人不 好過,也不會讓我們一家四口好過,逼我父親與母親離婚, 她還說父親在外欠人家幾千萬,她還叫我父親的名字,說為 何要欺負她,在車上一直說一些威脅的話等語(見偵卷㈡第 109 頁),嗣又證稱:在往夜景區的方向,被害人前半段有 醒來爭吵,就是在出門後五分鐘,然後我父親就攻擊她;我 父親把車子停在路邊,把駕駛座椅子往後壓,還用手打被害 人,被害人就躺在那邊沒有意識,不能動彈等語(見偵卷㈡ 第112 至113 頁),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曾美蘭在半路上 有醒來,臉上有血,看起來很可怕,她當時要用手來碰我,
我把椅子往後推,所以沒有摸到我,她就轉去碰我爸,那時 候我爸有停下車,我爸打開後座車門,把曾美蘭往外拉,但 是沒有將她整個人拉下車,接著我爸用車門去撞曾美蘭的頭 一下,曾美蘭就昏迷過去等語(見原審卷第106 頁正反面) 。依少年黃○翔上開證詞可知,曾美蘭在被告駕車途中,確 曾醒來片刻,且因情緒激動而對被告為言語及肢體之挑釁行 為,故被告將車輛停在路邊,打開後座車門,把曾美蘭往外 拉,再用車門撞擊曾美蘭頭部,致其又昏迷過去,沒有意識 也不能動彈。
⑵少年黃○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說後來被告把車子開 到乳姑山,你知不知道為何被告會將車子開上山?)我也不 知道,我只知道後來車子就開到乳姑山。(在半路上曾美蘭 醒來,如你剛剛說的,她有抓你們,是否還有問說你們要載 她去哪裡?)印象中有說要我們載她回家。(你剛剛說曾美 蘭在車上醒來時有問你們要載她去哪,曾美蘭有說要載她回 家,當時曾美蘭除了說要載她回家之外,她還有說希望去什 麼其他地方嗎?)她只有說要我們載她回家而已。」(見原 審卷第106 頁反面、第108 頁正面、第109 頁反面至第110 頁正面),少年黃○翔於警詢、偵查、少年法庭及原審審理 中從未提及曾美蘭在車上醒來後,有向被告表示要前往乳姑 山上把話講清楚,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曾美蘭在車上醒來 後,只有要被告載她回家等語。參以,曾美蘭在車上醒來後 ,因再遭被告以後座車門撞擊其頭部而再次昏迷,該時被告 既知悉曾美蘭又再次昏迷,在不知道曾美蘭何時會再醒來之 情況下,被告不將曾美蘭送醫,反將奄奄一息的曾美蘭載至 乳姑山上,更益徵被告駕車駛離大同路住處時,即已決意至 乳姑山上將曾美蘭殺害。被告辯稱係曾美蘭要求至乳姑山上 把話講清楚云云,顯然不實。
8.曾美蘭在乳姑山上未再與被告發生爭吵或攻擊被告: ⑴少年黃○翔固於原審少年法庭審理時一度證稱:車子開到龍 潭觀夜景區,我父親把阿姨扶下車,他們兩人還有在爭吵, 他們兩人站的位置距離車子一點多公尺,我當時人在車上, 我從後照鏡看他們在爭吵,之後沒有聽到聲音,我從後照鏡 看到我父親跪著,阿姨躺在地上,父親用兩隻手掐住被害人 的脖子等語(見偵卷㈡第110 頁),然其嗣後改稱:在往夜 景區的方向,被害人前半段有醒來爭吵,就是在出門後五分 鐘,然後我父親就攻擊她;我父親把車子停在路邊,把駕駛 座椅子往後壓,還用手打被害人,被害人就躺在那邊沒有意 識,不能動彈,所以到夜景區後,是我父親把被害人扛下車 ,父親當時是用兩隻手架住被害人的胳肢窩,把被害人架下
車,被害人當時應該是沒有意識,也沒有掙扎等語(見偵卷 ㈡第112 至114 頁)。
⑵少年黃○翔於原審審理時先證稱:開到乳姑山後,曾美蘭半 清醒著,還有意識,倒在後座,曾美蘭當時沒有再繼續說話 ,到山上後,我爸就下車,就把曾美蘭拖下車,曾美蘭當時 好像沒有反應,被告把曾美蘭拖到車子駕駛座後座的後方, 距離多遠我不清楚,我隱隱約約還看得到被告跟曾美蘭,當 時我沒有下車,我在車上,我爸把曾美蘭拖到後方後,把曾 美蘭放在地上,我爸當時跪著,跨坐在曾美蘭身上,好像我 爸有用手掐曾美蘭的脖子,這時候曾美蘭有掙扎,當時我想 下車阻止,但我無能為力等語(見原審卷第107 頁正面), 惟其又證稱:到乳姑山後被告跟曾美蘭有爭吵,有吼叫聲, 我沒有聽到他們講的內容,曾美蘭好像也有提到我,叫校長 把我從我原本讀的高中退學掉;我不確定曾美蘭有沒有站起 來,但我百分之80確定,曾美蘭有跟我爸發生爭吵;(為何 你在偵查中關於曾美蘭被被告拖下車後的情況,都沒有提到 被告與曾美蘭之間有發生爭吵?)我現在很亂等語(見原審 卷第108 頁正反面)。
⑶自少年黃○翔上開證述觀之,其就曾美蘭到達乳姑山上時, 是否還有意識此節,前後證述不符,此或係因時間流逝記憶 逐漸模糊淡忘所致,然其對於「被告把曾美蘭架下車時,曾 美蘭沒有掙扎」、「被告把曾美蘭拖下車,曾美蘭當時好像 沒有反應」等重要事實則為相符之證述,再依其證述「我爸 把曾美蘭拖到後方後,把曾美蘭放在地上」等語,足證曾美 蘭被載至乳姑山上後,係遭被告拖行下車放在地上,曾美蘭 當時應已奄奄一息。而少年黃○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從未證稱 被告在乳姑山上將曾美蘭拖下車後,曾美蘭尚因情緒激動而 與被告發生爭吵或攻擊被告之事,其後雖於原審少年法庭及 原審審理時一度證稱曾美蘭在山上尚有與被告發生爭執等語 ,然經原審少年法庭法官再次確認後,又改口證稱「被告把 被害人架下車時,應該沒有意識,也沒有爭執」,更於原審 審理時,對於檢察官此一細節之詰問,表示「我現在很亂」 等語,其對於曾美蘭在乳姑山上是否還有與被告發生爭執一 節,證詞反覆,然其與被告既為至親,自無誣陷被告之動機 ,且於警詢中自承因被告是父親,曾想要幫忙掩護等語(見 偵卷㈠第51頁正面),酌以少年黃○翔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證 述,係使用「好像也有提到我」、「我百分之80確定,曾美 蘭有跟我爸發生爭吵」等不明確之用語,是少年黃○翔就曾 美蘭在山上還有與被告發生爭吵之證述,應係迴護被告之詞 ,殊難採信。參以,曾美蘭既於乳姑山上遭被告拖行下車放
在地上,有無餘力再與被告發生爭吵或出手攻擊被告,已有 可疑,是少年黃○翔上開「曾美蘭被架下車後,沒有意識也 沒有掙扎」之證述應較為可採,故曾美蘭在乳姑山上遭被告 拖下車躺在地上後,應未再與被告發生爭吵或攻擊被告,而 係直接遭被告以雙手猛力掐扼頸部致死。
9.綜合上情,曾美蘭於案發當日至被告住處後,哭泣對被告稱 「你為什麼欺負我」,被告見曾美蘭又至其住處騷擾後,對 曾美蘭大吼「妳幹嘛來我家亂」、「妳再來亂1 次我就讓妳 死」、「我已經跟你講過了,叫你不要再來亂,為什麼還要 來亂,講都講不聽」等語,且在一氣之下至廚房拿取水果刀 對曾美蘭揮舞,經少年黃○翔搶下水果刀後,又再以木棒敲 擊曾美蘭後腦杓,顯見被告當時極為憤怒,眼見無法控制曾 美蘭之情緒,也無法嚇阻曾美蘭日後不會再來擾亂破壞其家 庭,在不滿情緒高漲下,已有殺害曾美蘭之動機;再參諸曾 美蘭遭被告敲擊後腦後已流血,被告及少年黃○翔將其抬至 1 樓地板後,被告竟拒絕證人張○娟打電話叫救護車之提議 ,並向少年黃○翔、證人張○娟表示「她一直來亂,就算我 沒瘋,你們也會瘋掉」、「她來我們家把我們家搞的雞飛狗 跳,家庭會破碎」、「她起來後,會把我們抖出來」等語, 顯見被告當時並無將曾美蘭送醫救治之意;況衡諸常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