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104年度,5號
TPHM,104,矚上訴,5,2016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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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葉世文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世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世文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認為罪嫌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4 年4月20日執行羈押,同年7月 20日、9月20日、11月20日三次延長羈押,至105 年1月19日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葉世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罪3罪及同條例第6條之1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 罪,已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1 千萬元之主、從刑,已詳細論述得心證理由,足認 被告葉世文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所犯職務上行為收受賄絡罪 ,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財產雖經檢察官查扣; 然被告葉世文所犯A7合宜住宅等3案,索賄金額高達5千餘萬 ,另有3 千餘萬元資金藏匿於他人帳戶,以被告葉世文單純 公務員資歷,本案涉及的款額合計已經高達8千5百餘萬元; 況且被告葉世文於104 年12月14日另覓得1600萬元鉅資,聲 稱欲做為不法所得繳回,並且寧可受判決財產來源不明罪, 遭處絕對拘禁式處遇刑,也堅不吐實清楚說明數千萬元不明 財產來源,被告葉世文辯稱無資力逃亡,實有可疑。被告動 輒有數千萬資金藏匿於他人帳戶,久任政府官員多年,於政 界、建築營造業界人脈甚廣,既經判處上述重刑,可能受到 嚴厲的刑罰制裁,逃亡誘因隨之增加。被告在重罪追訴、處 罰壓力下,畏罪逃亡而規避日後執行的可能性甚高。被告葉 世文辯稱本案被告僅其一人在押,其他被告均已交保在外, 顯有不公;然被告趙藤雄魏春雄所犯均為最重本刑3 年以 下有期徒刑輕罪,而被告葉世文則是觸犯最輕本刑7 年以上 有期徒刑重罪,兩者輕重懸殊,非可相提並論;況且被告趙 藤雄、魏春雄皆已坦承犯行。被告蔡仁惠自首、自白全部犯 行,並因此得以追訴A7 合宜住宅案、新竹眷改案罪行,與 矢口否認犯行之被告葉世文,衡酌基礎自應有別。被告另稱 罹患心血管疾病,可申請監所予以治療;若監所醫療設施不 足,另有戒護就醫程序,尚不符合因病應予停止羈押事由。



至於被告聲請發還104 年12月14日繳交之1600萬元,並非延 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應審酌事項。
三、綜上,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於現階段訴 訟程序,尚難認有羈押以外之代替方式。原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5 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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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