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2644號
TPHM,104,上訴,2644,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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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64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凌(冒名吳珮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
度訴緝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前經一造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
致未能到庭進行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2
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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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