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2488號
TPHM,104,上訴,2488,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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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饒台生
選任辯護人 李長生律師
      楊國宏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台生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1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饒台生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持有子 彈罪,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重傷未遂等罪,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執行羈押,至 105年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5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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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