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上易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郁齡
選任辯護人 林育丞律師
詹順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7 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 年10月7 日104 年度上易字第1581號判決正本所載「法官遲中慧」應更正為「法官陳春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所載之「法官遲中慧」,與判決原本所載之「 法官陳春秋」不符,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