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10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怡慧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沈曉玫律師
鍾佩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如君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雪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文君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曾仁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雅芬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如玉
陳昱文
陳昱安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李典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敏慧
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淑慧
郭淑玲
郭耿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律師
葉書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權益
劉惠玲
王韻淇(原名王星淋、王馨儀)
陳富淑
蔡耀霆
王志男
李洪桂櫻
張奇偉
王謝緣足
許志雄
王玉惠
陳雅旻
王玉貞
劉倚妏
劉嘉欣
王志民
陳璽茗
藍秀慈
周瀞嵐
周紀宇(原名周紹孔)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律師
張名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
易字第3299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053號、99年度偵字第
66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康雅蘭、康嘉雯、康博勛部分外,均撤銷。二、王怡慧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4、6至17、19至37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4、6至17、19至37「本院撤銷改判主文 」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易科罰金,各以如附表 一編號2至4、6至17、19至37「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 之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9、 44至4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三、曾如君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 至8「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 如附表一編號6至8「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四、曾雪芬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 至8「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 如附表一編號6至8「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五、曾文君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本 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六、曾仁君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本 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七、陳威宏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八、楊雅芬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九、王如玉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 至13「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如易科罰金,各如附表一編號9至13「本院撤銷改判主文」 欄所示之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如附表 一編號10「三民書局①四技二專暨指考英文考科模擬試題增 補」、「三民書局②英文文法講義學習評量」、「東大圖書 ①四技二專英文模擬試題題庫」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中偽造之陳昱文簽名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1「三民書局① 基礎英文文法題本」、「三民書局②英文(二)(四)題庫」、 「東大圖書①四技二專暨指考英文考科模擬試題增補」之「 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中偽造之陳昱安簽名各壹枚及支票( 票號WB○八○八○四三)背面偽造之陳昱文簽名壹枚均沒收 。
十、陳昱文、陳昱安均無罪。
、王敏慧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如附表 一編號14「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郭淑慧犯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5至17「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 以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郭淑玲犯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6「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如附表 一編號16「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郭耿麟犯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李權益犯如附表一編號19、22至28、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19、22至28、30「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 ,如易科罰金,各以如附表一編號19、22至28、30「本院撤 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 刑肆年。
、劉惠玲犯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29、31至34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29、31至34「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 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29、31 至34「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肆年。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部分,無罪。、王韻淇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0「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富淑犯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1「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蔡耀霆犯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王志男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李洪桂櫻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張奇偉犯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5「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王謝緣足犯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許志雄犯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7「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王玉惠犯如附表一編號26至28、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26至28、30「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陳雅旻犯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9「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王玉貞犯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0「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劉倚妏犯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劉嘉欣犯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王志民犯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陳璽茗犯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藍秀慈犯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5「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如附表 一編號35「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周瀞嵐犯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6「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如附表 一編號36「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周紀宇犯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7「 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如附表 一編號37「本院撤銷改判主文」欄所示之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王怡慧(別名王伊平)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民書局)及址設臺北市○○ 區○○○路000號6樓之關係企業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東大圖書)外文組編輯主任,負責三民書局及東大圖書外 文著作稿件之邀約、採購、編輯及出版等業務。詎王怡慧發 現三民書局及東大圖書欠缺有效之內控稽核機制,認有機可 乘,竟利用其長年擔任上開職務,熟悉三民書局、東大圖書 相關作業流程之機會,自民國93年4月間起,以協助作者避 稅為由,陸續:⑴透過大學同學康雅蘭協助,取得康雅蘭、 康嘉雯及康博勛等3人同意(康雅蘭、康嘉雯及康博勛部分 ,均經原審判決確定),⑵透過大學同學曾如君協助,取得 曾雪芬、曾文君、曾仁君等3人同意,⑶透過姑姑王如玉協 助,取得王如玉、陳威宏及楊雅芬等人同意,王如玉之子陳 昱文、陳昱安部分,則由王如玉擅自以陳昱文、陳昱安名義 同意(惟王怡慧並無犯意聯絡),⑷取得姊姊王敏慧同意, ⑸透過三民書局前同事郭淑慧協助,取得郭淑慧、郭淑玲及 郭耿麟等3人同意,⑹透過三民書局前同事李權益及李權益 配偶劉惠玲協助,取得劉惠玲、王韻淇(原名王星淋、王馨 儀)、陳富淑、蔡耀霆、王志男、李洪桂櫻、張奇偉、王謝 緣足、許志雄、王玉惠、陳雅旻、王玉貞、劉倚妏、劉嘉欣
、王志民及陳璽茗等人同意,⑺取得國中同學藍秀慈及周瀞 嵐、友人周紀宇等人同意後,王怡慧明知如附表一「書名」 欄所示之著作均不存在或非實際作者,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故意或概括 故意,利用康雅蘭等人出於善意及誤信王怡慧所稱幫助作者 節稅之說詞,而同意以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之康雅蘭等 人名義充當人頭作者之情況下,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在三民書局或東大圖書,以如下手法,向三民書局或東大 圖書詐取稿費。曾如君、曾仁君、曾文君、曾雪芬、王如玉 、陳威宏、楊雅芬、王敏慧、郭淑慧、郭淑玲、郭耿麟、李 權益、劉惠玲、王韻淇、陳富淑、蔡耀霆、王志男、李洪桂 櫻、張奇偉、王玉惠、王謝緣足、許志雄、陳雅旻、王玉貞 、劉倚妏、劉嘉欣、王志民、陳璽茗、藍秀慈、周瀞嵐、周 紀宇等人因誤信王怡慧所稱幫助作者節稅之說,而出於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或概括犯意,並與王怡慧共同 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自己同意或介紹他人 同意出任人頭作者後,以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之名義製 作並交付如附表一「書名」欄所示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予 王怡慧,其中王如玉未經徵得其子陳昱文、陳昱安同意,更 擅自以陳昱文、陳昱安之名義,偽造並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0 、11「書名」欄所示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予王怡慧,並提 供相關資料供王怡慧憑以填載於業務上所掌之稿費申請單。 其等犯行分別敘述如下:
(一)王怡慧與康雅蘭均明知康雅蘭並非如附表一編號2「書名」 欄所示著作之實際作者,先由王怡慧利用負責三民書局外文 著作稿件之邀約、採購、編輯及出版等職務之便,指示康雅 蘭於如附表一編號2「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簽署日」欄所示 日期,以康雅蘭為名義上之讓與人,製作如附表一編號2「 書名」欄所示「三民書局①高中英文(一)(三)題庫」、「三 民書局②陳版高中英文(四)題庫」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將前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虛偽讓與三民書局;再由王怡慧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 連續於如附表一編號2「稿費申請單製作日」欄所示之94年4 月12日、93年7月27日,製作如附表一編號2「書名」欄所示 著作之不實稿費申請單,以康雅蘭為受領人,連同前開著作 財產權讓與契約,向三民書局行政部門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 「應付稿費」欄所示之稿費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三民書局 ,並致三民書局行政部門人員陷於錯誤,以「應付稿費」總 額預扣10%稅款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2「實付稿費」欄所 示金額、「付款支票之銀行兌票日及票號」欄所示受款人為
康雅蘭之支票,透過王怡慧親自或三民書局以郵寄方式,交 由康雅蘭提示兌現。嗣康雅蘭復依王怡慧之指示,於如附表 一編號2「匯入被告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時間 ,將前揭兌現之稿費匯入王怡慧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匯入 被告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帳戶。王怡慧以康雅 蘭名義合計向三民書局詐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3萬8,240 元。
(二)王怡慧與康雅蘭、康嘉雯均明知如附表一編號3「書名」欄 所示著作並不存在,先由王怡慧利用負責東大圖書外文著作 稿件之邀約、採購、編輯及出版等職務之便,透過康雅蘭取 得康嘉雯之同意後,自行於如附表一編號3「著作財產權讓 與契約簽署日」欄所示日期,以康嘉雯為名義上之讓與人, 先後製作如附表一編號3「書名」欄所示「東大圖書①高職 英文單字快意通題庫」、「東大圖書②四技二專總複習-字 彙與片語篇、克漏字篇」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將前開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虛偽讓與東大圖書;再由王怡慧基於詐欺取 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 編號3「稿費申請單製作日」欄所示96年9月13日、97年4月1 0日,製作如附表一編號3「書名」欄所示著作之不實稿費申 請單,以康嘉雯為受領人,連同前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向東大圖書行政部門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應付稿費」欄所 示之稿費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東大圖書,並致東大圖書行 政部門人員陷於錯誤,以「應付稿費」總額預扣10%稅款後 ,開立如附表一編號3「實付稿費」欄所示金額、「付款支 票之銀行兌票日及票號」欄所示受款人為康嘉雯之支票,透 過王怡慧親自或東大圖書以郵寄方式,交由康嘉雯提示兌現 。嗣康嘉雯復依王怡慧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3「匯入被 告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時間,將前揭兌現之稿 費分別匯入王怡慧所有如附表一編號3「匯入被告王怡慧帳 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帳戶。王怡慧以康雅雯名義向東大 圖書合計詐得32萬4,000元。
(三)王怡慧與康博勛均明知如附表一編號4「書名」欄所示著作 並不存在,先由王怡慧利用負責三民書局、東大圖書外文著 作稿件之邀約、採購、編輯及出版等職務之便,於徵得康博 勛同意後,自行於如附表一編號4「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簽 署日」欄所示日期,以康博勛為名義上之讓與人,製作如附 表一編號4「書名」欄所示「三民書局①進階文法題庫」、 「東大圖書①四技二專總複習-閱讀測驗篇」之著作財產權 讓與契約,將前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虛偽讓與三民書局、東 大圖書。再由王怡慧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意聯絡,自行於如附表一編號4「稿費申請單製作日 」欄所示96年10月4日,及以不詳方式於如附表一編號4「稿 費申請單製作日」欄所示97年5月7日,製作如附表一編號4 「書名」欄所示著作之不實稿費申請單,以康博勛為受領人 ,連同前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向三民書局、東大圖書行 政部門請領如附表一編號4「應付稿費」欄所示之稿費而行 使,足以生損害於三民書局及東大圖書,並致三民書局、東 大圖書行政部門人員陷於錯誤,以「應付稿費」總額預扣10 %稅款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4「實付稿費」欄所示金額、 「付款支票之銀行兌票日及票號」欄所示受款人為康博勛之 支票,透過王怡慧親自或東大圖書以郵寄方式,交由康博勛 提示兌現。嗣康博勛復依王怡慧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4 「匯入被告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時間,將前揭 兌現之稿費分別匯入王怡慧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匯入被告 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帳戶,王怡慧以康博勛名 義向三民書局、東大圖書合計詐得總計31萬5,000元。(四)王怡慧明知如附表編號6「書名」欄所示「三民書局①片語8 00題庫」、「三民書局②英文文法學習評量」、「三民書局 ③You Can Read基礎閱讀」、「三民書局④英文作文範例99 」等著作並不存在,曾雪芬亦非實際作者,王怡慧基於詐欺 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先透過均有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不確定概括犯意聯絡之曾如君取得 曾雪芬之同意後,指示曾雪芬於如附表一編號6「著作財產 權讓與契約簽署日」欄所示日期,以曾雪芬為名義上之讓與 人,製作如附表一編號6「書名」欄所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讓與契約,將前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虛偽讓與三民書局;再 由王怡慧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一編號6「稿費申請單製 作日」欄所示94年2月17日、95年6月21日,及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 表一編號6「稿費申請單製作日」欄所示96年1月6日、97年1 月3日製作如附表一編號6「書名」欄所示著作之不實稿費申 請單,以曾雪芬為受領人,連同前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向三民書局行政部門請領如附表一編號6「應付稿費」欄所 示之稿費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三民書局,並致三民書局行 政部門人員陷於錯誤,以「應付稿費」總額預扣10%稅款後 ,開立如附表一編號6「實付稿費」欄所示金額、「付款支 票之銀行兌票日及票號」欄所示受款人為曾雪芬之支票,透 過王怡慧親自交由無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曾雪芬提示兌現。 嗣曾雪芬復依王怡慧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6「匯入被告
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時間,將前揭兌現之稿費 分別匯入王怡慧所有如附表一編號6「匯入被告王怡慧帳戶 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帳戶。王怡慧以曾雪芬名義向三民書 局合計詐得61萬7,850元。
(五)王怡慧明知如附表一編號7「書名」欄所示著作並不存在, 先由王怡慧利用負責三民書局外文著作稿件之邀約、採購、 編輯及出版等職務之便,透過均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之不確定犯意聯絡之曾如君、曾雪芬取得曾文君之同意後, 指示曾雪芬代亦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不確定犯意聯 絡之曾文君於如附表一編號7「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簽署日 」欄所示日期,以曾文君為名義上之讓與人,製作如附表一 編號7「書名」欄所示「三民書局①高職英文單字快易通學 習評量」、「三民書局②Key Words 1250快易通單字1250」 、「三民書局③學測英文模擬試題題庫」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契約,將前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三民書局;再由王怡慧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7「稿費申請單製作日」欄所示95年8 月3日、96年1月6日、97年1月3日,製作如附表一編號7「書 名」欄所示著作之不實稿費申請單,以曾文君為受領人,連 同前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向三民書局行政部門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7「應付稿費」欄所示之稿費而行使,足以生損害 於三民書局,並致三民書局行政部門人員陷於錯誤,以「應 付稿費」總額預扣10%稅款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7「實付 稿費」欄所示金額、「付款支票之銀行兌票日及票號」欄所 示受款人為曾文君之支票,透過王怡慧親自交由均無詐欺取 財犯意聯絡之曾雪芬代曾文君提示兌現。嗣曾雪芬復依王怡 慧之指示,代曾文君於如附表一編號7「匯入被告王怡慧帳 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時間,將前揭兌現之稿費分別匯入 王怡慧所有如附表一編號7「匯入被告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 帳號」欄所示帳戶。王怡慧以曾文君名義向三民書局詐得合 計46萬1,250元。
(六)王怡慧明知如附表一編號8「書名」欄所示其中「三民書局 」之著作並不存在,且其中「東大圖書」之實際作者於該年 度並無增補,先由王怡慧利用負責三民書局、東大圖書外文 著作稿件之邀約、採購、編輯及出版等職務之便,透過均有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不確定犯意聯絡之曾如君、曾雪 芬取得曾仁君之同意後,指示曾如君代曾仁君於如附表一編 號8「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簽署日」欄所示96年4月23日、95 年8月23日,及自行於如附表一編號8「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簽署日」欄所示97年2月25日,以曾文君為名義上之讓與人
,製作如附表一編號8「書名」欄所示「三民書局①學測英 文模擬試題題庫」、「三民書局②跨版本英文考科模擬試題 」、「東大圖書①高職英文I至VI題庫增補」之著作財產權 讓與契約,將前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虛偽讓與三民書局、東 大圖書;再由王怡慧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自行於如附表一編號8「稿費申 請單製作日」欄所示96年4月19日、95年8月10日,及以不詳 方式於如附表一編號8「稿費申請單製作日」欄所示97年5月 29日製作如附表一編號8「書名」欄所示著作之不實稿費申 請單,以曾仁君為受領人,連同前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向三民書局、東大圖書行政部門請領如附表一編號8「應付 稿費」欄所示之稿費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三民書局、東大 圖書,並致三民書局、東大圖書行政部門人員陷於錯誤,以 「應付稿費」總額預扣10%稅款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8「 實付稿費」欄所示金額、「付款支票之銀行兌票日及票號」 欄所示受款人為曾仁君之支票,透過王怡慧親自或三民書局 以郵寄方式交由曾雪芬代曾仁君提示兌現。嗣無詐欺取財犯 意聯絡之曾仁君復依王怡慧之指示,自行於如附表一編號8 「匯入被告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95年8月23日 ,及由曾雪芬代曾仁君於如附表一編號8「匯入被告王怡慧 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96年5月7日、97年6月16日,將 前揭兌現之稿費分別匯入王怡慧所有如附表一編號8「匯入 被告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帳戶。王怡慧以曾仁 君名義向三民書局、東大圖書合計詐得47萬1,600元。(七)王怡慧明知如附表一編號9「書名」欄所示其中「三民書局 ①94年四技二專完全攻略複習卷」、「三民書局②學測英文 考科模擬試題」、「東大圖書①前進大考英文完全攻略複習 卷」之著作並不存在,且王如玉並非「三民書局③英文(一) (三)題庫」之實際作者,先由王怡慧利用負責三民書局、東 大圖書外文著作稿件之邀約、採購、編輯及出版等職務之便 ,指示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不確定犯意聯絡之王如 玉於如附表一編號9「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簽署日」欄所示 日期,以王如玉為名義上之讓與人,製作如附表一編號9「 書名」欄所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將前開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虛偽讓與三民書局、東大圖書;再由王怡慧基於詐 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 絡,連續於如附表一編號9「稿費申請單製作日」欄所示94 年5月5日、95年5月2日,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9「稿費 申請單製作日」欄所示96年12月20日、96年1月23日製作如
附表一編號9「書名」欄所示著作之不實稿費申請單,以王 如玉為受領人,連同前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向三民書局 、東大圖書行政部門請領如附表一編號9「應付稿費」欄所 示之稿費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三民書局、東大圖書,並致 三民書局、東大圖書行政部門人員陷於錯誤,以「應付稿費 」總額預扣10%稅款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9「實付稿費」 欄所示金額、「付款支票之銀行兌票日及票號」欄所示受款 人為王如玉之支票,透過王怡慧親自交由無詐欺取財犯意聯 絡之王如玉提示兌現。嗣王如玉復依王怡慧之指示,於如附 表一編號9「匯入被告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時 間,將前揭兌現之稿費分別匯入王怡慧所有如附表一編號9 「匯入被告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帳戶。王怡慧 以王如玉名義向三民書局、東大圖書詐得總計63萬7,650元 。
(八)王怡慧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0「書名」欄所示「三民書局①四 技二專暨指考英文考科模擬試題增補」、「三民書局②英文 文法講義學習評量」、「東大圖書①四技二專英文模擬試題 題庫」等著作並不存在,先由王怡慧利用負責三民書局、東 大圖書外文著作稿件之邀約、採購、編輯及出版等職務之便 ,取得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不確定犯意聯絡之王如 玉同意以其子陳昱文名義充當人頭作者後,王如玉明知並未 徵得陳昱文同意或授權,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王怡慧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冒用陳昱文之名 義,於如附表一編號10「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簽署日」欄所 示日期,偽造陳昱文之簽名、盜蓋陳昱文之印章,而以陳昱 文為名義上之讓與人,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0「書名」欄所示 上開著作之私文書即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將前開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虛偽讓與三民書局、東大圖書(其中「三民書局① 四技二專暨指考英文考科模擬試題增補」部分,偽造陳昱文 之簽名1枚、盜蓋印文2枚;「三民書局②英文文法講義學習 評量」部分,偽造陳昱文之簽名、盜蓋印文各1枚;「東大 圖書①四技二專英文模擬試題題庫」部分,偽造陳昱文之簽 名1枚);再由王怡慧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0「稿費申請 單製作日」欄所示95年5月25日、95年12月28日、97年1月10 日,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0「書名」欄所示著作之不實稿費申 請單,以陳昱文為受領人,連同前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向三民書局、東大圖書行政部門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0「應付 稿費」欄所示之稿費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三民書局、東大 圖書及陳昱文,並致三民書局、東大圖書行政部門人員陷於
錯誤,以「應付稿費」總額預扣10%稅款後,開立如附表一 編號10「實付稿費」欄所示金額、「付款支票之銀行兌票日 及票號」欄所示受款人為陳昱文之支票,透過王怡慧親自交 由無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王如玉,王如玉就其中「三民書局 ①四技二專暨指考英文考科模擬試題增補」部分,復承前同 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95年6月2日,在第一商 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在三民書局所開立之支票(票號WB0000 000、面額15萬1,200元、發票日95年5月25日)背面,偽造 陳昱文之簽名1枚,以示獲得陳昱文授權兌現支票之意思, 而偽造陳昱文取款背書之私文書,並持以向銀行櫃臺成年人 員行使,嗣支票款項兌現並存入陳昱文設在第一商業銀行三 重埔分行帳戶後,再於95年6月5日在該分行,冒用陳昱文名 義,於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上盜蓋陳昱文之印 章(印文1枚),而偽造該取款憑條並持以向櫃臺成年人員 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陳昱文,並於如附表一編號10「匯入 被告王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時間,將前揭各該兌 現之稿費分別匯入王怡慧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0「匯入被告王 怡慧帳戶之日期及帳號」欄所示帳戶。王怡慧以陳昱文名義 向三民書局、東大圖書詐得總計47萬1,600元。(九)王怡慧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1「書名」欄所示其中「三民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