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號
ULDV,105,訴,15,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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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許至誠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文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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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