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川
債 務 人 郭信忠
郭賢同
一、債務人郭信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
及自民國(下同)104 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
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10 %(即年息3.25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
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10% (即年息3.251%)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如對其財產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郭賢同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