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林建宏被 告 友來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張餘嘉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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