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4號
被 告 蔡佩書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蔡林麗綉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
請求就遺產之存款分割,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2,677元,嗣撤
回訴訟,惟未得被告同意。另被告請求就被繼承人蔡振鉉所遺之
不動產及租金併予分割,惟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已撤
回訴訟,無意預納該部分之裁判費,依法應由被告先為預納。經
查,本件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75,390 元(即不動
產部分23,731,558元+ 租金1,370,000 元= 合計25,101,558元÷
1/4 =6,275,390元,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
,1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