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82號
債 權 人 龍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秋
債 務 人 致茂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57,000 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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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3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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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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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8月31日 │530,000元 │AW0320777 │104年8月31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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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6月30日 │600,000元 │AW0320210 │104年11月9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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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9月30日 │627,000元 │AW0320778 │104年11月9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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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10月28日 │500,000元 │AW0320205 │104年11月9日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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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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