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248號
ULDM,104,附民,248,201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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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洪千惠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被   告 沈曉薇
上列被告沈曉薇因妨害名譽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819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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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