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17號
ULDM,104,交重附民,17,201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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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鄭淑玲
      鄭裕榮
      鄭淑芳
      鄭裕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陳石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310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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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